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八仙塵爆自2015年6月27日發生至今已滿4年,交通部觀光局認為八仙樂園業者未經核准就租借場地辦活動,於是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開罰1萬元,引起業者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台北地院法官認為觀光局的處分不合法,最後裁定撤銷處分,判八仙樂園業者免罰,全案仍可上訴。
▲八仙塵爆一共造成15人死亡、471人輕重傷。(圖/ETtoday資料照)
判決書中提到,業者自2013年9月30日領有觀光遊樂業執照,並經營「八仙海岸」觀光遊樂業,但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範圍不包括6、7、8區塊(即快樂大堡礁、豔陽邁阿密、歡樂海岸等設施),2015年6月17日卻將場地租借給另一家公司舉辦彩色派對;後來發生塵爆事故,觀光局人員前往現場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上述區塊違法分割出租,明顯有變更興辦事業計畫之事實,卻未依照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報請核准,因此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處分罰鍰1萬元。
八仙樂園方面則主張,他們經營的事業除了觀光旅遊樂業外,也包含便利商店、餐飲業、休閒活動場館業、租賃業等,且彩色派對活動屬於音樂活動性質,他們只是單純出租場地,與觀光遊樂業的營業活動無關,自然無需變更原來的興辦事業計畫,況且變更興辦事業計畫是對想開發使用之土地範圍,以長久經營為目的進行的全面性規劃,與短暫、一次性的土地利用無關。
▲彩色派對舉辦人呂忠吉今年初入監服刑。(圖/記者陳雕文翻攝)
業者進一步指出,原處分對於違反時間、違反地點都只以一句「詳如違反事實欄」,該欄位也只載明「104年6月27日」及「104年7月15日」等時間,顯然欠缺明確的時間點,裁罰實有疑義,就連地點也只寫出八仙海岸及第6、7、8區塊,根本無從得知處分中認定的違規地點在哪,加上塵爆事件發生後,他們已被裁處停止營業並罰鍰5萬元,依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當撤銷原處分。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業者將八仙海岸場地出租給另一家公司舉辦活動,確實屬於單次性的租賃行為,縱使有違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也與發照制度無關,加上觀光局多次檢查都沒有發現業者擅自將上述區塊開放供遊客使用,依此開罰的確有所缺失,最後裁定撤銷處分,判業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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