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鐵路警察去年9月持乘車證上自強號,向列車長要求補票遭拒,還被控詐欺得利。(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擔任鐵路警的鄭姓男子於去年9月晚間下班欲搭台鐵自強號列車南下嘉義,持鐵路警察乘車證進站,經過桃園站時,汪姓列車長查票時發現鄭未購車票,僅有乘車證,鄭表明是鐵路警察欲補票,但汪堅持鄭需在中壢站補票且加收50%票價,還提告鄭詐欺得利罪;檢方以鄭主動要求補票、無證據顯示無票乘車、無詐欺得利等證據,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41歲的鄭姓鐵路警察於去年9月25日晚間6時45分,下班後欲返回嘉義住家,為趕台鐵149號南下自強號列車,鄭以公務用乘車證上車,列車行經桃園站與中壢站之間時,鄭主動向汪姓列車長要求補票,並出示台鐵警察公務乘車證,但汪質疑鄭未購票上車,要求鄭必須在中壢站下車補足台北至嘉義站之間票價,並加收50%票價共897元,同時通知鐵路警察中壢派出所員警前來處理,還提告鄭涉嫌詐欺得利罪。
鄭姓員警在偵訊時否認有詐欺得利之企圖,他當時因趕搭列車南下嘉義,從台北站搭車,主動向汪姓列車長要求補票,但列車長看得他持乘車證卻質疑他未購票上車,拒絕為他補票;檢方以無證據證明鄭姓男子自開始即故意無票乘車,且有謊報上車地點狀況,鄭男所持乘車證本來就可以進出車站且可搭乘非對號列車,但需補足差額即可,難以遽認有詐欺得利嫌疑。
檢方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所謂之被害人,只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汪姓列車長未受財產權侵害,其所謂之申告應係告發性質而非告訴,檢方2日偵結予以鄭姓鐵路警察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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