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國道內側龜速開90km!一張「賓士背影照」挨罰3000 警嗆:違規告發

記者許力方、黃孟珍/苗栗報導

苗栗通霄一名張姓男子日前收到一張罰單,開車行經國道4號東向7.5公里處時,以時速90公里行駛內側車道,被開「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非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罰3000元,氣得投訴媒體,光憑一張照片認定龜速占用車道,「根本搶錢」。對此,警方認定他違規行為屬實,依法告發,若不服可向監理單位申訴。

事發於6月28日上午10時許,張姓男子駕駛黑色賓士休旅車行經國道4號台中神岡路段、東向7.5公里處,限速100公里,但他行駛在內側車道,被國道警方附上採證照片逕行舉發,認定他「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行駛車道」,也就是行駛內側車道時速90公里,未達最高限速,開罰3000元。

 ▲罰單上所附帶的照片只有瞬間一張,也讓張男不滿都沒有彈性。(圖/本人提供)

▲張男痛批警方只憑一張照片開罰龜速3000元,「根本就是搶錢」。(圖/當事人提供)

「光憑這張照片就要罰款!讓我有很大的質疑!」張姓男子表示,開國道4號已經行之有年,都知道哪些路段有測速照相,以前都只有超速被罰,倒是第一次碰到「龜速」被開單。該路段限速100公里,但他自認速度也不慢,遠遠就看到警察在避車道測速照相,怕超速才踩了剎車,結果就因此被開龜速罰單,「難道都沒有彈性嗎?只靠瞬間一張照片,就可以說影響交通嗎?」

張男表示,碰到警方測速而剎車,結果卻換來一張龜速罰單,應該有影片佐證他車速過慢,痛批警察擾民、「根本搶錢」,一定會爭取權益到底,提起行政訴訟。

對此,國道三隊交通組長張弘杰回應,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一般國道最內側為超車道,且必須是小型車,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必須以容許最高速限行駛。當時該路段限速100公里,我們警方測得該車時速90公里,已經低於最高速限,占用內側車道行駛,違規行為屬實,值勤警員依法開單舉發,並無不妥。

苗栗監理站站長蘇淑賢則指出,民眾收到舉發罰單,「可能只有一張佐證照片」,國道警察開單不會只單憑一張照片就認定違規,民眾若不服,可以和裁決單位提出申訴,將會函請舉發單位,提供相關的佐證資料。

▲張男收到這張龜速罰單,認為非常不合理,也會向監理站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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