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調查後確認雙方的勞動契約存在,呂女遭解僱為不合法。(示意圖/pixabay)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某間藥廠的呂姓人資經理,遭到公司以「董事長認為沒在做事、部門氣氛不佳、請假照顧母親會影響工作」等理由資遣,呂女不服公司決策,向法院提出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並要求公司應依勞動契約支付她從離職開始至今的薪資。法官調查後確認雙方的勞動契約存在,呂女遭解僱為不合法。法官認,藥廠應自從2018年6月起支付每月7萬7千元薪資直到復職,同時,也應提撥其每月勞退金,同時補償1次性老年給付損失11萬餘元給呂女。
53歲的呂女自2016年即擔任新竹某藥廠的人資經理,2018年5月間卻遭到藥廠以「董事長認她沒在做事、近期人資部門氣氛不佳、請假照顧開刀的母親會影響工作,以及呂女不應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回家照看父母」等理由將她資遣。
藥廠更要求她簽下資遣通知書,理由是依勞基法「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規定終止契約,但呂女認為,部門業務性質並無變更,公司甚至還在104人力網站徵人資管理師,證明公司沒有減少勞工。
藥廠又再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無法勝任」為資遣理由,但呂女認為,公司並未舉出她有那裡不能勝任,過去也沒告知改善之處,甚至還因呂女表現良好,於2017年4月獲得加薪。
2018年6月雙方爆發勞資爭議調解時,藥廠竟再改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與第4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為理由終止契約。
呂女認為,藥廠一再變更資遣理由,先資遣、再想理由,過程草率、充滿恣意,不符勞基法,甚至資遣程序也不合法,未生終止僱傭契約效力,因此向法院提告,同時要求藥廠應依勞動契約支付她2018年6月到復職之間每月7萬7千元的月薪,另外勞工退休準備金等費用。
該藥廠向法官表示,資遣為兩造同意的結果,呂女擔任人資經理時未依規定遞假單,遲到未扣薪,未如實審核自己薪資,也在請假單上為虛偽記載,明顯違反其忠誠的義務,有構成刑法背信罪之嫌。呂女身為人資主管,應以身作則,但卻帶頭違反出勤管理辦法,不予解僱處分,如何使其他員工信服?可證明呂女不能勝任人資主管之職務,公司終止勞動契約是合法且有根據。
更何況,呂女身為人資主管,卻破壞員工團結,導致該部門2018年5 月間爆發離職潮,2同事因此離職,公司要求她思考如何改善,但她自認沒錯,公司認呂無改善的可能才終止契約,要求法官駁回呂女請求。
法官調查相關證詞及證據,確認兩造並非合意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雙方的勞動契約存在,呂女遭指不能勝任工作解僱也是不合法的,且不能僅因其中1名離職員工表示不適應呂女的管理風格才離職,即表示呂女無法勝任工作,再者,公司欲資遣員工,也應先透過扣薪、警告、記過等懲處流程督促改善,藥廠逕行資遣呂女,並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因此認定兩造僱佣關係存在。
法官認,公司應支付2018年6月起至復職日的7萬7千元月薪、提撥每月4812元的勞退金,同時補償1次性老年給付損失11萬餘元給呂女。
★圖片為版權照片,由免費圖庫pixabay供《ETtoday新聞雲》專用,任何網站、報刊、電視台未經免費圖庫pixabay許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載!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