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2017年找上就讀高中的17歲少女小婷(化名)性交易多次,他到案時僅坦承有一起去摩鐵,辯稱是小婷被父親打傷屁股才相約開房幫她抹藥;此外,他還發現小婷得菜花,因此給500元讓她去看醫生。台中高分院認為陳男所言卸責,最後維持原判,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輕判50日拘役,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女高校生讓母親載去上學,下車一轉身竟與男子性交易。(示意圖/Pixabay)
判決書指出,家住苗栗的陳姓男子2017年認識高二少女小婷,11月某日,以500元代價相約到摩鐵進行性交易,陳男事後遭警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送辦。
陳男一審時雖坦認有跟小婷去摩鐵,但否認有發生性行為。陳男辯稱,小婷當天約他去摩鐵,因為他被父親打屁股受傷,要他拿藥幫她擦,擦藥時還發現小婷有得菜花,才會拿500元給她去看醫生。
小婷則向法官坦承,她跟陳男已性交易多次,每次都是500元。陳男會先用電話約她到學校附近,再騎機車載她到摩鐵。小婷還證稱,陳男每次都不戴保險套,性器官頭部長有一顆小小的、很像「豆豆」的東西,讓她有點痛。
小婷的黃姓同學也指稱,小婷透過電話與臉書跟陳男、綽號牛哥、阿昌等男人性交易。小婷某天與陳男相約,傍晚她媽媽載小婷上學,她在學校旁轉角巷子下車後,就轉身跟陳男約會性交易,之後再到學校上課,還用性交易的錢買東西請同學吃。
苗栗地院認為,陳男所言屬卸責之詞,考量他是中低收入戶且罹患咽喉癌,依法判他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檢察官認為判太輕,上訴台中高分院。
但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審量刑適當,已將陳男對小婷身心發展危害列為審酌事項。另外,陳男在本院審理時終知坦承犯行,並表明願與對方和解,已有悔意,檢察官上訴認為原判決過輕,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因此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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