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新竹53歲的呂姓女子原本在某藥廠擔任人資部主管,沒想到卻被公司以「董事長認為妳沒在做事、近期人資部門氣氛不佳、請假照顧開刀的母親會影響工作」等理由資遣,不服前往公司想問個清楚還被鎖在門外,這才氣得提告,要求公司從2018年6月22日起至復職日止,每月都得給付7萬7000元的薪資,最後獲判勝訴。
▲呂女認為自己是遭非法解僱。(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呂女在判決書中主張公司非法解僱,她從2016年12月開始擔任人資部主管,因為工作量龐大,後來又增聘一名副理,沒想到2018年5月行政管理中心的范姓副總經理突然約談,接著就以「董事長認為妳沒在做事、近期人資部門氣氛不佳、妳請假照顧開刀的母親會影響工作、不應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回家照看父母」等理由資遣。
呂女不服,約談結束隔天仍執意前往公司,結果卻被鎖在門外,副總經理堅持要她休息2天,同年5月24日就被要求簽署資遣通知書;她認為,公司要解僱自己卻未提出有任何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過去也未曾告知工作上有任何需要改善的地方,2017年4月甚至因為工作表現獲得肯定而加薪,「我晚1小時回公司是因為在午休時間返家探望腦瘤、中風以及腳傷的父母,沒想到母親身體有突發狀況,我有先用LINE告知副總經理,絕無擅離職守」。
▲呂女利用午休時間回家照顧生病的雙親,因為母親有臨時狀況才會遲到1小時。
但公司方面出示呂女與副總經理之間的LINE對話,她在2018年5月的對話內容中提到,「請問資遣費是等XXX算好通知,還是等6月4日直接進公司拿資遣支票」、「好的,通報期10天期間依指示不進公司」等等,可見這是雙方合意以發放資遣費的方式終止兩造間的僱傭契約,如今提告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還要繼續請求薪資、勞退金根本沒有理由。
不過,新竹地院法官認為,公司方面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並不合法,還有兩名離職員工出庭作證,自己是被以「妳的病會傳染」為由解僱,另一名則是目睹主管莫名摔筆電而嚇到;呂女遭資遣之前,並沒有受到扣薪、警告、記過等懲處,如果真的不適任工作,公司方面也未有相關的督促改善等作為,因此認定終止勞動契約部分不合法,雙方的僱傭關係仍存在,判呂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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