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黃姓女子去年11月26日上午10時35分開車行經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段,被巡邏警員認為開車使用手機,因此收到一張3000元的罰單,她不滿自己只是「看一下時間」就挨罰,氣得提出行政訴訟。台北地院法官認為,警員證詞矛盾,描述的違規狀況也不合常理,最後裁定撤銷紅單,判黃女免罰。
判決書中提到,黃女當天開車外出,並在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靠近南港路一段的星巴克附近停車,剛好還停在紅線處;這時南港警分局南港派出所的警員巡邏經過,認為她開車使用手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因此開出一張3000元的罰單。
▲黃女堅持自己不是邊開車邊滑手機。(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無關,下同)
黃女主張,當天她的確是停在路邊紅線,但是是熄火後才在車內使用手機,警員以手勢示意她開走,結果才剛離開抵達前方路口停等紅燈,又被要求往前停到白線處,「我沒有理會,警員就鳴笛、攔停我,說我剛才使用手機,但我不可能在行駛中使用手機」,這明顯是原處分有違誤,應該撤銷才對。
而開單的警員出庭時表示,當天他騎車從黃女的車輛駕駛座旁經過,看到對方在紅線停車並使用手機,於是告知該路段禁止臨停,結果駕駛開走停等紅燈時又把手機拿起來看,「因為副駕駛座的窗戶全開,光線折射可以明顯看到她仍在使用手機,我才鳴笛詢問,她就說是在看時間。」
▲用手機看時間很方便,也可以設定鬧鐘。
但法官認為,警員堅稱當時是騎在車輛的左邊,怎麼看得到副駕駛座開窗的情況,而且一開始的證述中也提到駕駛座的車窗是關閉的,黃女又是獨自一人開車,按照常理應該沒有打開副駕駛座車窗的必要;再者,法官當庭列印數張Google地圖,請警員以黑筆繪製當時的現場狀況,前後繪製的結果卻不一樣,因此難以採信警方的說法。
由於警員的密錄器有錄到黃女說自己是用手機看一下時間,而罰單記載的違規事實卻是以手持手機瀏覽、接收訊息,加上黃女臨停紅線的確屬於靜止狀態,也不符合「行駛道路」這個要件,最後法官認定原處分顯有違誤,裁定撤銷,判黃女免罰。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