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闕姓男子因為先前違規在基隆市七堵區明德三路附近被拍照開單,一氣之下竟然在2018年11月5日凌晨3時許帶著黃色立可貼便條紙(便利貼)回到該路段,並把便條紙貼在測速照相機的鏡頭前。雖然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這樣的行為涉及妨害公務,但基隆地院法官認定,闕男並未毀棄或損毀測速照相機,警員也出庭作證鏡頭上沒有留下任何殘膠,最後裁定闕男無罪。
▲闕男先前因為超速挨罰,才會想要「封印」測速照相機。(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事發地點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闕男不滿先前被明德三路中央分隔島上的測速照相機拍到超速的照片,因而吃上一張罰單,於是在去年11月5日凌晨3時許帶著長柄木棍、黃色立可貼便條紙前往該路段,他先是把便條紙黏在木棍上,再把紙張貼到測速照相機的防彈玻璃上面,恰好擋住鏡頭以及閃光的位置,接著立即開車離去。
由於測速照相機的鏡頭和閃光位置被遮蔽,導致內部裝置的採證照片無法感應,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闕男的行為已經妨害到測速照相機原有的照相取締違規超速駕駛之效用,因此依涉犯《刑法》第138條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嫌起訴。
▲立可貼便條紙背面上緣有膠,可以重複貼在冰箱、電腦、文件或是書籍上,是一種常見的文具用品。(示意圖/記者黃翊婷攝)
接獲異常通報前往檢查的郭姓警員證稱,該測速照相機與基隆市警局交通隊連線,因為交通隊發現有異狀,擔心可能是遭到破壞,於是通知轄區派出所人員前往處理,當時他與另一名李姓警員正在執行巡邏勤務,沿線將轄區內的測速照相機都檢查一遍,就發現只有明德三路那台被貼上雙面貼紙,但沒有另外使用膠水之類的東西,「我用警棍稍微出力就將紙撥下來,撥下來之後鏡頭就清楚了,鏡頭上面也沒有殘膠。」
基隆地院法官認為,闕男的行為並未造成測速照相機本身或是底片損壞,難以構成「毀棄或損壞」等要件,加上撕下便條紙後,測速照相機即可輕易回復效用,因此也不構成「致令不堪用」的要件,最後裁定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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