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億公司多年纏訟有新解!司法院回應民意將設商業法院快審

▲▼商業事件審理法。(圖/取自Pixabay)

▲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之規定,未來可縮短重大商業事件之審理期間,降低對企業及投資人的衝擊。(示意圖/Pixabay)

【企劃特輯】

公司因派系鬥爭搶奪經營權,甚至股東會鬧雙胞等,這類看似鄉土劇般荒謬的商業糾紛,實際發生時,不只影響公司內部運作,也連帶會危害投資人權益,有鑑於過去許多重大商業官司訴訟多年嚴重影響公司營運,甚至遲來的判決結果最終已無實質效力,司法院近期研修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未來將設置商業法院並遴選受專業訓練的法官進行審理,使具高度爭議性之重大商業紛爭獲得迅速解決。

▲▼。(圖/司法院提供)

▲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之專業法院。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管靜怡表示,以往這些重大商業事件官司分散在各法院,若由欠缺相關經驗的法官承辦,勢必得邊審理邊研究,曠日費時。新法通過後,只要屬於本法規範的重大商業民事訴訟案件,都可以直接進入商業法院審理。透過專業法官審理,一方面可藉由承辦大量專業案件能累積更多相關經驗、快速掌握案情,另一方面借助專業法院內具專業知識經驗的商業調解委員、或具專業商業與會計知識的商業調查官提供諮詢及輔助,與當事人聲請的專家證人共同協助釐清事實,相輔相成下,相信能在兼顧案件專業性的前提下,大幅提升審理效率、縮短重大商業事件的審理時程。

管靜怡指出,過去經常發生公司經營者因不滿意董監改選的結果,藉由提起確認股東會的董監事選任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及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註)等方式先行禁止新任董監行使職權,再巧妙運用訴訟曠日費時的特性,往往等到三審訴訟確定時,新任之董監任期也已期滿,以達到實質上奪取公司經營權之目的。

*民事訴訟法538條: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司法院勞動事件法,管靜怡。(圖/記者李毓康攝)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管靜怡表示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規定,司法院仍可因應台灣商業現況增加商業事件類型。(圖/記者李毓康攝,下同)

管靜怡解釋,目前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的案件類型,主要是針對訴訟標的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涉及公司負責人執行職務與公司間糾紛,及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涉及財報不實等大型影響資本市場交易秩序的民事訴訟事件,或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有關,可能影響公司治理的股東權益或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的爭議事件。因此,例如證券交易市場常見的財報不實、公開說明書不實、操縱股價與內線交易等民事賠償案件類型,一般股民可透過投保中心提出團體訴訟,如達一億元門檻,即可直接進入商業法院審理。

近幾年比較知名的纏訟案件,像是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遭掏空求償案,與時任太電財務長的胡洪九纏訟8年之久,這類案件所需的蒐證,極可能因為時空變異而難以取得,甚而影響判決及股東權益。另外像是106年間榮剛、台紙臨時股東會鬧雙胞,以及當年大同公司因經營權之爭,致股東會產生董事改選之爭議等,涉及大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商業爭議,未來都可由商業法院審理,以加速訴訟流程,盡可能減低對企業及投資人的衝擊,成為穩定國家經濟發展的新助力。

詳細法條內容,請見司法院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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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勞動事件法,司法大廈,行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司法行政機關,井手熏。(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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