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又有殺人凶手逃過法律制裁了嗎?男子林忠安1991年間與楊姓男子發生糾紛,他與另外3人聯手殺害楊男,再把遺體載到高速通路旁焚毀。雖然整起事件經過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林男也被依殺人罪起訴,但事發至今他仍未落網,加上25年的追訴權時效已過,新竹地院只能裁定「本件免訴」。
判決書中提到,林忠安、丁男以及綽號「小許」的人與楊男曾發生糾紛,3人再找來曾男一起聯手共謀殺人,1991年6月5日先由林男邀約楊男前往南非約翰尼斯堡某舞廳,接著打電話到另一間餐廳通知丁男等人前來會合,再藉口舞廳環境太吵,一行人帶著楊男回到餐廳。
▲林男與另外3人聯手殺害楊男。(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下同)
此時,丁男佯裝要打電話請人來餐廳與楊男對質,林忠安則與「小許」說了一些話,對方隨即進到房間拿出一條毛毯,再站到楊男的斜右後側約一步遠的地方。丁男回來後隨即做了一個手勢,林忠安先對楊男說「待後世再做朋友」,小許則從後方用毛毯蓋住楊的頭再緊緊抱住,最後由曾男持槍朝頭部左側射擊。
4人犯案後其中2人建議將楊男的遺體的焚毀,於是小許先把楊的遺體搬到曾男的車上,一行人上車後直衝約翰尼斯堡通往巴里斯的高速公路,途中還曾下車購買汽油,他們將遺體搬到高速公路旁並點火焚燒,隨即丟著不管,再駕車返回約翰尼斯堡市區。楊男遭焚毀的遺體直到1991年6月10日下午1時許才被其他人發現。
▲林男等人放火焚毀楊男的遺體。
雖然整起事件經由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新竹地檢署也依殺人罪起訴林忠安,但事發至今林都沒有被抓到。新竹地院法官表示,林忠安涉犯殺人罪、遺棄屍體罪,其法定本刑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述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依序為20年、10年,加上他被通緝,通緝時間內審判程序不能繼續,加計因通緝而停止的5年、2年6月時間,真正的追訴權時效期間應為25年、12年6月。
然而,法官指出,本案從開始實施偵查日起至通緝發布之前1日止,檢方雖然提起公訴,卻還是超過林忠安犯下的殺人罪、遺棄屍體罪之追訴權時效(2018年9月13日、2006年3月13日),最後僅能裁定「本件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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