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張姓男子與潘姓男子去年5月間在基隆正濱漁港倒車對撞,雙方當場和解,他事後要求賠償2萬1500元的修車費,對方卻不理會,這才氣得一狀告上法院。雖然潘男主張自己沒有肇事責任,但基隆地院法官認為,和解書上載明「雙方互相通知保險公司以作後續的賠償」,可見兩方均須負責,因此裁定應賠償1萬750元。
▲張男與潘男在倒車時相撞。(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無關,下同)
張男在判決書的主張中提到,當天自己開車到正濱漁港,兩人剛好都在倒車,潘男沒有注意周遭狀況而撞上,雙方約定事後各自聯絡保險公司處理,對方也當場承諾願意賠償損害,後來他把車子送去維修,估價維修金額為2萬1500元,沒想到要求給付修車費卻被無視,這才決定提告求償。
但潘男答辯,自己在這件車禍事故中沒有肇事責任,「我在倒車時有發現他(張男)也在倒車,我就立即煞車,他卻沒有,兩車才會對撞。因為我有保險,所以才會在警察處理時陳述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兩人和解並約定相互聯絡保險公司處理,潘男事後卻堅稱自己沒有肇責拒賠。
基隆地院法官認為,和解書上記載,「張男於漁港內道路欲過彎,但因角度問題及閃避行人遂往後倒車,並因此擦撞潘男駕駛的車輛,雙方互相通知保險公司以作後續賠償」,顯然兩人都自願讓步,同意共同分攤損害,因此不採信潘男的說詞。
不過,法官也強調,雙方約定既稱為「互相」,可認定這起事故兩人須負的責任以及過失比例各半,非僅可歸責於單方,加上和解契約成立在先,兩邊都應該受契約之約束,縱使有不利益之結果,也不能事後翻異,張男也只能請求半數的維修費,最後裁定潘男應賠償1萬750元的費用,其餘部分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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