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去年11月間與未滿16歲女網友發生性行為,事後挨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於去年10月經由社群軟體認識1名未滿16歲女網友,見面幾次後就發生性行為。女網友事後指稱陳男不顧她月事已來,仍然指侵、性侵硬上得逞,為此提告強制性交;陳男則喊冤,辯稱是雙方你情我願。女網友偵訊時說「反正都發生了」,未告訴家人朋友也未積極舉證,檢方8日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26歲的陳姓男子去年10月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6歲、仍就讀國中的女網友;並在同年11月某日至今年1月間與女網友在中壢區住處曾發生過3次性行為,女網友事後指控陳男不顧她意願,仗著體型優勢強壓在她身上指侵、性侵得逞。
女網友在警詢時指控,去年10月與陳男相約在餐廳見面,後來隨陳男回到其租屋處,陳竟不顧她月事來硬上,她曾用手推拒但仍被陳性侵得逞;但檢方偵訊時,女子又改口說是去年11月發生,當時曾向陳男透露自己年齡,且被性侵後仍有見面,她覺得「反正都發生了」,事後沒告知其他家人朋友,也未曾與陳對話中提出質問或反映自身遭性侵等行徑不滿等語。
陳男在偵訊時則否認有強制性交情事,辯稱與女網友僅在今年1月發生過1次性行為,當時也沒違反其意願;檢方勘驗2人透過Line對話內容,僅查出雙方日常聊天對話,由於女網友僅口頭提出指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且前後證詞不一,檢方8日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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