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以鐵碗等傷害其女友,致無法工作,屏東地院判他要賠償女友44多萬元。(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黃姓男子,因郭姓女友不讓其看手機、及未經其同意刪除他手機內裸露照片,分別以持鐵碗、徒手等方式將郭女打成腦震盪、骨盆腔等發炎,致無法工作,且毀損郭女iPhone 6S手機,郭女請求黃賠償85萬零400元精神、工作等侵權損失。屏東地方法院審酌後判決黃男應賠償44萬9900元,及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全案可上訴。
起訴書內容指出,郭女自述她與黃姓男子原是男女朋友關係,2017年7月24日凌晨0時許,黃男在屏東市住處作勢欲察看她手機,被她拒絕後,即徒手毆打她,致使骨盆腹膜炎、右側耳骨膜創傷性破裂、腹壁挫傷傷害。同年9 月26日晚間11時許,黃男又因不滿她將其手機內裸露照片刪除,在她的租屋處,以徒手及以鐵碗毆打,致她左頭部挫傷併腦震盪、右手腕挫擦傷,且將其iPhone6S手機手機毀損致不堪使用。
法官開庭,黃說,因傷害女友等情事,已和女友和解,寫下和解書。但法官發現和解書並未書有和解金額等事項,且黃因傷害郭女等案,已被法院被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但郭女請求精神等賠償金過高,判決黃應賠償郭女44萬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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