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陪審制模擬法庭案例選擇已平反的陳龍綺案。該案重點在於,當初DNA鑑定報告以不排除與陳龍綺同一為結論,使其被判有罪確定。(圖/台灣陪審團協會提供)
7月6日及7日,台灣陪審團協會與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合作,於文山區大禮堂舉辦模擬陪審。(模擬審判過程請見台灣陪審團協會臉書粉絲頁)而此次模擬的案例,乃是由冤獄平反協會所救援成功的陳龍綺案。此案一個重心即是當初DNA的鑑定報告,以不排除與陳龍綺同一為結論,使其從關係人轉變成被告,並因此被判有罪確定。只是如此的不排除用語,時常出現於司法鑑定報告,到底面對此等結論,法官的判斷,真的合法嗎?
在陳龍綺案裡,涉及的是乘機性交罪,利用被害人處於身心障礙的狀態而為性交,由於涉案者不僅一人,故於被害人內褲所採集的精液就屬混合型。在2010年,能比對的基因組為17對,且在有數人混合下,刑事警察局的鑑定報告就以不排除為結論。但如此的結果,必然讓人感到疑惑。
更糟的是,目前於機關鑑定的場合,《刑事訴訟法》並不要求出庭接受交互詰問,這等同是由法官自行去解讀鑑定報告。若有不懂之處,也是以函詢方式,有可能越問越不懂,當事人也無從質疑鑑定報告的科學性,因此流於書面審理主義。
如果審判最後,檢察官無法提出強有力的證據,也無法清楚判斷被告DNA的同一性,就算不排除,基於罪疑惟輕,理應判決無罪才是。只是在此案中,卻是一路有罪到確定,只能說,所謂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真的只限於法律系的講堂中。
而長久以來,台灣官方反對陪審制的理由,即是平民不具法律專業,無法勝任審判工作。只是犯罪事實的判斷,需要的是經驗法則而非法律,故同樣的事實與證據,由在陪審團協會的模擬審判裡,這些來自各階層的素人,即便僅是模擬,卻仍是將之當成是神聖的任務。再加以於陪審制度下,由於各種證據都必須在審判中揭露,故關於DNA鑑定不能只是出具書面,而必須出庭接受交互詰問接受檢驗。如此的審判過程,才真正符合公開審判目的。
而陪審員在評議時,對於不排除的結論非常理性並一致的認為,此鑑定報告不具有可信性,且直指檢察官的舉證程度,尚未達於超越一般人合理懷疑的有罪程度,而一致認定無罪。如此的過程與結果,還能說素人法官因沒有法律專業而不能勝任審判嗎?或許,正因為這些素人未曾參與審判,且可能一輩子就這麼一次,更會堅持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
在陳龍綺案件聲請再審時,法官就傳喚鑑定者出庭,並直接訊問所謂不排除之意思,更進一步詢問是否比對基因數可以再提高。在刑事警察局重新為23對的比對後,就正式排除陳龍綺的DNA。顯見,除了科學鑑定的技術提升外,司法者只要如素人法官般,能回到刑事司法原則的初心,必能有效防止冤罪的產生。
▼2009年,一樁性侵案中的DNA報告一句「不排除混有他的DNA」,讓陳龍綺被判四年刑期,後由平冤協會協助成功平反。(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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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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