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台北一名吳姓男子趁女友睡覺時拍了一張照片,結果分手後挨告,還被警方大動作到家中搜索扣走iPad平板電腦。但高等法院認為,睡覺雖屬於「非公開活動」,有侵害告訴人隱私,但侵害程度極為輕微,不應論罪科刑,因此判吳無罪,但沒收照片。
▲法官說,告訴人在照片中僅有其頭髮、左耳、左手掌及左臂一小部分露於棉被外。(圖/示意照/翻攝免費圖庫Unsplash)
判決指出,吳男和女友2017年6月到台東旅行,他凌晨4時3分許在民宿內拍下女友睡覺的照片。他辯稱,拍照只是要向女友表示被她擠到沒地方睡,醒來就給她看照片,對方看完後也覺得很好笑。
兩人後來分手,女方控訴妨害秘密、強制、恐嚇危害安全。警方持法官簽發的搜索票至吳男住處搜索,扣得他的iPad平板。他表示,女方事後沒要求刪掉照片,常理判斷是同意也知道這件事,結果分手後吵架才來告,她應是在找碴。
▼女方不滿睡覺時被拍提告。(圖/示意照/翻攝免費圖庫Unsplash)
一審士林地院判吳男無罪,讓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吳男雖辯稱拍攝影像只是要向告訴人表示被她擠到沒地方睡,但根據照片,當時她上半身躺臥於放置有兩個枕頭的雙人床一邊,僅身體側睡及斜睡,導致雙腳一部分越過雙人床中間,則被告此部分辯解尚非無疑。
法官表示,吳男趁告訴人已躺在床上入睡情況下,竊錄她睡眠的「非公開活動」,行為雖已構成某項刑事犯罪要件規定,但其侵害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必要,得視為無實質違法性,而不應論罪科刑。
法官解釋,被告竊拍女方睡覺影像,就她的身體部分,僅有其頭髮、左耳、左手掌及左臂一小部分露於棉被外,不知或不熟雙方關係的人,都無從由該影像得知被拍攝者為何人;且他僅將圖檔存於平板,並無其他如向他人炫耀舉動,更無所謂散布、播送或販賣等另可構成犯罪的行為。
法官認為,就該影像的竊拍不能認被告有何卑劣動機,復衡兩人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且被告行為時同處一室,應可認被告雖仍有侵害告訴人隱私法益,僅其侵害程度極為輕微,因此判無罪,但沒收照片。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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