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台南市一名謝姓婦人在生下李姓兒子後,就把小孩交給公婆帶,離婚後也未探視兒子及扶養,如今年老被送到長照中心,她要求兒子每個月付2.7萬元的扶養費。但李男說,生母曾懷胎10月生育他,但從未對他盡過扶養義務。法官認為,謝婦未盡扶養兒子義務,因此駁回她的請求。
▲謝婦說,現因生活無法自理被送到長照中心,但兒子卻不聞不問,經聯絡也不出面。(圖/示意照/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判決指出,李男出生後即遭父母留在祖父、祖母家,由阿公、阿嬤扶養至10歲,後來改由大姑姑扶養至成年,直到退伍出社會工作。
謝婦生完兒子後9年就與丈夫離婚,她表示,現因生活無法自理被送到長照中心,但兒子卻不聞不問,經聯絡也不出面,請求直到她死亡前,兒子應於每月10日前給付2.7萬元扶養費。
▼李男表示,生母曾懷胎10月生育他,但從未對他盡過扶養義務。(圖/示意照/翻攝免費圖庫Pexels)
但李男向法官說,在他的人生過程中,幾乎不知道生母是誰及長相如何,他結婚前透過各種管道尋找生母,當面邀請參加結婚典禮(當時生父已過世),之後雙方幾乎無聯絡;3年前探視她,將她送到醫院就醫,至今無聯絡。他說,生母曾懷胎10月生育他,但從未對他盡過扶養義務。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謝婦因健康因素難以維持生活,而有受兒子扶養必要;但她於兒子出生後即鮮少照顧扶養,且與丈夫離婚後更未探視兒子及給付扶養費,兒子先由父親、祖父母照顧扶養,約10歲時改與大姑同住,由大姑扶養照顧至成年。
法官表示,可認謝婦對兒子有未盡扶養義務事實,也未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的正當事由,她無正當理由對兒子未盡扶養義務情節確屬重大;從而,她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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