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臉部識別功能遭控侵犯隱私 美聯邦法院准許伊利諾州集體訴訟

▲臉書臉部識別功能疑侵犯隱私 在伊利諾州陷非法官司。(圖/路透)

▲臉書臉部識別功能疑侵犯隱私,在伊利諾州陷非法官司。(圖/路透)

記者趙正瑋/綜合報導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federal appeals court)已批准一項集體訴訟,訴訟的內容宣稱臉書(Facebook)的相片臉部識別功能在伊利諾州(Illinois)是非法的。

Facebook將臉部識別應用於上傳的照片,以便建議朋友進行標記。當用戶在一張或多張照片中標記某人時,Facebook會嘗試在其它照片中識別該臉部特徵以提供標籤建議。

早在2015年即有一群來自伊利諾州的Facebook用戶聲稱,這在該州是非法的,違反了生物識別訊息隱私法案。不過,訴訟進展緩慢。直到2018年才將案件證明為集體訴訟,但Facebook提出上訴,宣稱每個案件都是獨一無二的,必須單獨審理。

不過聯邦上訴法院在8日駁回了Facebook公司撤銷集體訴訟的努力,聲稱臉書未經用戶同意非法收集並儲存了數百萬用戶的生物識別數據。

原告律師威廉姆斯(Shawn Williams)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這種生物識別數據相當敏感,倘若它被洩露,根本沒有追索權,它不像社會安全卡或信用卡號碼,可以更改密碼,用戶無法改變自己的容貌」。

不過,Facebook認為,臉書正在使用臉部識別功能的訊息,是公開消息,而且用戶可以隨時打開或關閉這個功能。

伊利諾州的生物識別隱私法規定每次違規的賠償金為1,000美元(約新台幣31,000元),每次故意或嚴重違規行為的賠償金額為5,000美元(約新台幣15.8萬元)。

雖然賠償金看起來不高,但每個標籤建議都算一次違規行為,因此潛在的總額可能達到數十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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