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可昀/綜合報導
罵人不僅涉及到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與民法的損害賠償,還有憲法的基本權。知名網紅曾博恩為了提倡公然侮辱罪除罪化,曾刻意「以身試法」,希望能用有罪的判決結果向大法官申請釋憲,因為他認為自己是「言論自由派,名譽一點都不重要」,如果自己私底下被人用髒話或侵略性字眼辱罵,其實「完全無所謂,一點傷害都沒有」,更不可能會去提告。
博恩日前在節目《行動法庭》中表示,大學曾在籃球場和其他人有過不愉快,當時他碎念了一句「你不要鬧了」,沒想到竟被對方告公然侮辱罪,雖然最後是不起訴處分,但是他認為一句無心的話,竟然要動用警察機關、司法機關等等,自己也要到法院跑完整個訴訟流程,實在是讓他感到「不可思議」。
▲博恩認為,名譽對他來說完全不重要。
於是他開始思考,公權力真的有必要介入罵人事件嗎?他也表示自己「名譽冷感」,即使自己的脫口秀開播後時常被網友罵,他仍不痛不癢,因為如果網友罵的內容是真實的,那麼「我應該要改進下一集節目內容」,而不是花時間生氣或難過,如果網友罵得不真實,那自己更不需要放心上。
此外,《行動法庭》還邀請到網紅律師黃靖芸分享「罵人價目表」,但其實不是只要罵對方不雅字眼就一定會賠錢,要構成公然侮辱罪必須符合兩項條件,一是符合主觀的侮辱故意,二是客觀的足以侵害他人名譽,法官也會依據當事者身分與事件脈絡來做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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