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廖姓夫妻不滿就讀國一的兒子小明(化名)在補習班門口發生車禍,與業者纏訟7年後以280萬元賠償和解,但爸爸覺得補習班得負起照顧學生的義務,之所以會發生車禍顯然是有過失,因此提告求償375萬多元,最後雖然獲判勝訴,但只拿到三分之二的學費退款8800元。
▲廖父認為補習班人員沒有照顧好孩子,才會發生車禍。(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判決書中提到,小明2010年5月31日下午5時許由媽媽載送到補習班,接著趁上課之前獨自跑到外頭的馬路旁玩耍,沒想到卻與朱姓機車騎士發生車禍,雙方都受到嚴重傷害,他也因此無法繼續前往補習班上課。
廖父認為補習班應該負起孩子的安全管理責任,雖然雙方在2018年9月以280萬元和解,但他覺得既然家長有交學費、簽契約,業者就應該擔起照顧義務,這次的車禍顯然是業者的過失,不僅造成他的孩子受傷,也導致其他人的損失,因此決定提告求償375萬多元。
▲就讀國一的學生通常都可以自行上、下學或獨自外出。
不過,台中地院法官認為,12歲的國一學生應該已經具備獨自上、下學以及外出的能力,而從監視器畫面來看,車禍發生前,也有其他學生結伴步行或騎腳踏車自行前往補習班;再者,此類課程除了有特別約定外,通常都是由學生自行或家長接送往返,業者負有提供安全補習環境的附隨義務,但沒有保護、照顧學生往返補習班的安全義務。
法官指出,小明出車禍的時間是在補習班開始上課之前,加上地點是在補習班外面,不能因此認定業者違反任何給付或附隨義務,最後僅判業者須退還孩子車禍之後無法繼續上課的8800元學費,其餘部分駁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