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已於2018年修正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強化對幼兒園違法行為的限制。(圖/CFP)
一般民眾對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往往只能選擇服務的內容,但對於業者服務的品質優劣,往往只能被動接受,甚至很難會知道業者在我們無法注意的地方,有沒有規避法規、詐欺消費者的行為。當然,這則事件的背後可能涉及很多政府管理的措施和方針,或許你可能不知道,你其實也有辦法可以避免。
在現代社會中,雙薪家庭幾乎是常態,學齡前孩童的托育就變成了很重要的問題,而過去對於托嬰中心的管理不是很妥善,在供不應求的狀況下,常常會發生如新聞所報導的類似虐童或者照顧不周等事件,要如何避免,就是家長們所應重視的課題。
因此,內政部於2018年6月修正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強化了對幼兒園違法行為的限制。其中,為了有效減緩幼兒園超收問題,不僅增設罰則,並規定幼兒的父母或監護人於知悉幼兒園有超收情況的30日內,以書面通知幼兒園終止契約,幼兒園須返還父母或監護人所收取費用;如園方沒有依規定返還費用,主管機關可以另處以罰鍰。
另外,各地區的自治法規也設有規範,像「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針對「師生比例」就有特別規定,依照學童的年紀不同,設有1比5至1比20不等的師生比例限制(嚴格來說是保育人員,不是老師)。如有違反,主管機關必須要求園方限期改善,若沒有按照期限改善,主管機關可以下令停辦業務。因此,家長們除了可以依照情、理請求托育中心改善,更可以依法要求托育中心善盡照顧的職責。
然而,常常在事情發生後才知道業者有違法的事實,然而,在書面的契約中,業者的定型化契約可能設計使業者規避責任的條款,讓我們沒有可以監督業者的方式或是對業者究責的途徑,使很多家長甚至孩子喪失應有的保障(各地方的社會局網站或衛福部也有契約參考範例)。
一般而言,簽約時需要注意,契約中必須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在違約部分,違約金、損害賠償範圍及方法等,也都是重要的事項。將孩子委託給托嬰中心或是幼兒園照顧,並簽訂契約後,雙方即應負擔契約責任,而應以完善的方式履行契約內容。因此,業者如果有違法的事由,傷害到孩子或造成其他損害,而無法完成契約的約定,在法律上就是債務不履行,家長當然可以依契約條款或是民法相關的規定,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孩子的安全除了交給社會行政機構嚴格稽查之外,家長也可以透過自己的方式約束業者,提升照護品質與降低風險因素,讓家中寶貝健康快樂的成長。(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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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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