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女神如掀開蒙眼布,即使手持正義的天秤,也難令人信賴。(圖/視覺中國CFP)
日前最高法院針對一則有關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108年度台抗字第921號),裁定准許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判決書內容寫到:「法官不唯有責亦須自我期許應依據法律公正而獨立進行審判,然遇法官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及其對案件恐存預斷成見之情形,雖不代表裁判即是不公正,但單是有利害關係及預斷成見疑慮之外觀,便足以腐蝕司法公信力之基礎」,文字鏗鏘有力,令人佩服!
法官迴避制度的爭議,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經常發生,目前法律規定有法定自行迴避及當事人聲請迴避兩種。有法定迴避事由仍參與裁判,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所以法官都會自行迴避,否則判決寫得再好,也是做白工。在法院內部行政作業上,承辦法官都會上簽呈給庭長、院長核准後改分,因此鮮有應迴避未迴避的情狀發生。
另外,實務上也常見法官為了避嫌,怕惹人爭議而自請迴避的情形,例如,配偶擔任檢察官起訴的案件、配偶任職下級審裁判後經上訴的案件,甚至於配偶擔任辯護人的案件等等,法院在分案時,分案室就會主動避開而分給其他法官;或也常有法官對於與其熟識的門生故舊、遠房親戚的案子主動自行迴避。因此,所有迴避的爭議都是出在當事人聲請迴避,不被准許的情形。
由於傳統的實務見解認為,要有事實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才能成立,亦即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的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其他故舊恩怨情形」,而有沒有這項事實要依客觀上的證據來認定,不是當事人主觀臆測或不滿意見就可以成立的,所以要求當事人釋明法官有上述事由,根本不可能。因此,事實上聲請迴避成功的案例,猶如鳳毛麟角,法官迴避制度形同具文。
可是法官對於聲請迴避案件為什麼都不准呢?箇中原因應出在,法官有自信不會將私人的感情、意識等因素帶到案件裡,自認執行職務時不會偏頗。但是,自信只存在法官內心,有沒有偏見與預斷,外界無從得知,而迴避制度設計的目的,既是為了維護公平法院,因此客觀上要有相當理由讓當事人相信,法官執行職務是公正客觀且中立的,若對其中立與公正的立場有所質疑時,即應構成迴避事由。
例如,法官就同一案曾經參與上級審裁判,嗣因調回下級審又承辦該案件;就同一案件曾經參與同審級裁判,上級審發回後又續辦該案件;就同一案件曾經參與共犯裁判或該共犯以證人身分訊問之裁判;曾參與再審案件的原確定判決的歷次裁判程序;曾參與同一案件的民事、少年程序等等,以上情形法官實際上已經就案件實質內容有所涉獵,也產生了一定的心證,法官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的立場參與審判,足令人產生合理懷疑,難再讓人相信其內心不會有偏見或預斷的結果,因此法官都應該自行迴避,或依當事人聲請裁定迴避。
至於當事人每每於訴訟程序進行中,經常以法官問案態度不佳、不依當事人聲請更改庭期、對於聲請調查的證據不調查,以及依職權調查未聲請調查的證據等事由聲請法官迴避,其目的大多是為了藉由聲請法官迴避來阻撓案件的進行,或是認為法官未依其聲請進行這些訴訟行為,會產生不利的結果,主觀上認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這就可能是臆測或不滿的成分居多,應該不是聲請迴避的事由。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公平法院更是正義存在的保證,但公平法院的建立必須依賴法官執行職務的公平性與中立性,若法官執行職務的公平性與中立性遭到質疑,即應構成迴避事由。誠如上述最高法院裁定內容,「正義不僅必須被實踐,而且必須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踐;正義女神如掀開蒙眼布,即使手持正義的天平,也難令人信賴」。現行司法實務對於當事人聲請迴避一概不准的態度,就是無法以人民看得到的方式來實現正義,也是公平法院建立的最大障礙,唯有徹底加以移除,台灣司法公信力才能更往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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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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