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辦案損害當事人權益 前法官俞力華遭免除法官職務

▲司法院外觀▼。(圖/記者屠惠剛攝)

▲桃園地院女法官俞力華嚴重積案,影響當事人權益,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地院前法官俞力華,無故延遲6個月以上的案件高達68件,且多為簡易案件,侵害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的權利,遭監察員彈劾,並送司法院職務法庭懲處。職務法庭15日作出判決,決定免除俞力華的法官職務,轉任其他公職。俞力華去年9月間,就已經請辭獲准。

根據監察院的彈劾文,俞力華原為桃園地院女法官,2008年8月19日起擔任候補法官,2014年5月29日擔任試署法官,2017年4月11日法官合格實授。但她任職法官期間,將依通常程序起訴的103年度矚訴字第16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案,於準備程序時,未審酌檢察官起訴罪名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無合議庭書面裁定前,逕改為簡易程序進行,導致此案自2014年12月30日收案後遲於2017年3月20日終結,其間僅進行調查被告前案資料行為,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所定的簡易程序相關規定及不當延遲。

此外,監察院也指出,俞力華在2009年至2017年的受理案件中,「無故未接續進行」繼續6個月以上案件高達68件,其中又多以簡易案件居多,尚未能妥善控管所承辦案件進度,也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有違法官法相關規定,監察院經過審理後,在2018年12月間對於俞力華提出彈劾,並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議。

職務法庭在15日作出判決,認為俞力華確有違失情節,損害人民在司法上的受益權,更侵害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權利,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因此判決免除俞力華法官職務,並轉任其他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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