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法官林德盛開庭前笑收賄款170萬 獲判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外觀。(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最高法院將貪污法官林德盛判處無罪確定。(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犯下多起貪污收賄案件的花蓮高分院前法官林德盛,2005年間審理一起毒品案件時,被告家屬透過關係,轉交170萬賄款給林德盛,林德盛當場微笑點頭收下,第二天就裁定讓被告具保停押。一審重判林德盛13年,但高院二審去年改判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5日仍以查無實證為由,判處林德盛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林德盛在2004年底收案審理李姓被告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李一審遭重判14年,被羈押在看守所中。但因罹患重病,亟欲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李姓被告的妻子透過簡姓友人,先找上跟林德盛關係良好的何姓仲介,約定在花蓮市府前路稅捐稽徵處羽球場停車場會面。簡姓友人與何姓仲介兩人坐上林德盛的車輛後,何姓仲介說明李姓被告重病,希望林德盛幫忙交保。林德盛點頭微笑,簡、何2人離開車輛,第二天,李姓被告就獲得交保。

案經花蓮地檢署偵辦後,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對林德盛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林有罪,重判有期徒刑13年。案經上訴二審花蓮高分院,但林德盛聲請移轉管轄,改由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審理,高院去年5月間,逆轉改判林德盛無罪。

檢方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採信二審的見解,認為本案行賄的證人何姓仲介,因案遭通緝後,2013年返國才遭逮捕,並指稱受簡姓友人之託,交付賄賂170萬元;而簡姓友人也供稱,乃因何姓仲介說可以170萬元處理,才會給錢。因此最高法院質疑,究竟是何姓仲介自稱可以打通關節,並主動要求交付金錢,或是被動受託轉交賄款,說法明顯不同;且因何姓仲介在本案中有遭判刑的可能,與林德盛間存在重大利害衝突,應該要有其他證據資料可以補強他的證詞,而不能僅憑單方說法,認定林德盛受賄。因此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讓林德盛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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