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酒駕被攔,聲援男子竟求情警察「罰單錢給你不要開」。(圖/視覺中國)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幫人求情可別亂求!楊姓男子酒駕遭警方攔查拒測,前來聲援的李姓友人為讓警方不要開單,竟說「一句話,我們將罰單的錢給你,不要開單!」,員警斷然拒絕後還怒嗆「幹,不就很囂張」。一審原只認定李男妨害公務,台中高分院則認為他已觸犯《貪汙治罪條例》行賄罪,判他6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2017年6月某晚酒後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行經西屯區櫻花路、弘孝路口遭西屯派出所員警攔下。警方見對方身受有酒氣,要求酒測,但楊男拒絕,員警告知權利義務後請求同事攜帶酒測器,準備以拒測開罰。
楊男當下電聯36歲李姓友人到場幫忙求情,李男到場後苦苦哀求警方不要開單遭拒後,他改口稱「啊不然這樣啦,一句話,我們把罰單的錢給你,不要開單,你看他(指楊)不要啊」等,員警仍回說「不用不用」,李男當場嗆警說「幹,就不就很囂張…阿不就很囂張」,隨即遭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與台中地院法官在開庭時勘驗密錄器畫面,發現李男行為已涉犯貪汙治罪條例行賄罪,檢察官主動簽分他案,法院也主動告發,李男先由台中地檢署依法起訴。法官卻認為,李男被楊男通知到場關切介入,並無利害關係,表達「把罰單錢給你」被員警拒絕,就沒再有任何希望警察應該如何處理的具體要求,難以認定是想刑求賄賂,判他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
李男雖承認當時有講出那些話,但否認有行求賄賂警察,他辯稱,當時只是想能不能不要讓朋友被處分,不要留下紀錄。他當時身上也沒有錢,並沒有行求賄賂的意思等。
台中高分院認為,貪汙行賄罪規定中,只要行賄者客觀上足以讓公務員違背職務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賄賂,單方將其行賄意思向公務員表示,無論是用言語明說,或用動作暗示,或言語、動作兼具而明、暗示,一經到達相對公務員,罪就會成立。此罪為即成犯的一種,不因公務員對於其被行賄一情知悉或意會與否,而有影響。
法官認定,李男以交付拒絕酒測罰單罰鍰金錢給警察,作為換取朋友不被開單的對價,破壞員警依法執行公務之職務義務與人格,遂將一審判決撤銷,依貪汙行賄罪判刑6月,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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