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口譯哥」趙怡翔不符進用資格! 監院糾正外交部

▲▼口譯哥趙怡翔。(圖/記者季相儒)

▲口譯哥趙怡翔。(圖/記者季相儒)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口譯哥」趙怡翔因出任我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屢遭質疑資歷太淺、破壞外交官體制,監察委員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日前申請自動調查,並於16日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也於16日通過對外交部之糾正案。

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表示,糾正外交部是由主要有兩大點,分別為「外交部嚴重混用機要人員與聘用人員之進用機制」與「趙怡翔聘為一等諮議未符相關資格條件規定」。

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指出,外交部自108年1月5日起聘用部長吳釗燮前簡任機要秘書趙怡翔為駐美國代表處一等諮議,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5點之附表,比照薦任第9職等年功俸2級核支月酬5802美元,另地域加給1200美元,並比照駐外一等秘書標準核實發給川裝費、房租補助費等補助。外交部表示因部分駐外機構特任館長有進用「具機要性質人員」之需要,因此自89年起於駐外聘用預算員額內,控留5個員缺供特任館長運用,得免經公開甄選,且聘用契約訂有「隨同館長離職」之約文。

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再指出,按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以襄助「機關首長」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為限,駐外機構特任館長既非二級機關首長,自不得進用機要人員,而外交部無法律依據,竟挪移聘用人員員缺供特任館長運用,又將趙怡翔於任機要人員期間銓審之官等職等做為其擔任聘用人員月酬之計算基礎,違反「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嚴重混用機要人員及聘用人員之進用機制,核有違失。

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表示,依行政院核定108年度之「外交部諮議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記載「諮議」聘用人員可分為「一等」、「二等」及「三等」,其中一等諮議前三類資格分別略以「博士、碩士、學士+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4年、8年、12年」,有學歷及重要工作經驗年資之明確標準,趙怡翔不符第二類資格條件係因其雖有碩士學位但重要工作年資未達8年。

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說,趙怡翔聘用為一等諮議之資格條件為第四類「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者」,與前三類之資格條件相較流於空泛且更為寬鬆,難具有資格條件篩選功能。而外交部認定趙怡翔符合「相當」之理由之一為英語口譯能力極佳,但就外交部眾多現有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而言,精通英語應為受有外交專業訓練者之重要基本能力,既然係外交部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則聘用趙怡翔為一等諮議即不符合該限制要件。

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表示,縱然外交部長親自透過媒體表示趙怡翔表現不輸專業外交官,目前在外交部裡很難找到符合需求的人,肯定趙怡翔能力足以「適任」駐美國代表處工作,亦無解於趙怡翔一等諮議「不適格」之先決條件,部長棄具有任用資格之專業外交人員不用,仍執意聘用跟隨其多年之機要,核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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