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2點認定「口譯哥」不符進用資格 外交部:無法接受不實指控

2019年08月16日 21:58

▲▼口譯哥趙怡翔。(圖/記者陶本和攝)

▲口譯哥趙怡翔。(資料照/記者陶本和攝)

記者呂欣玫/綜合報導

監察委員對於「口譯哥」趙怡翔出任我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一事,提案糾正外交部,認定趙怡翔不符進用資格。對此,外交部16日回應,針對監察委員片面認定外交部人員進用於法無據,外交部無法接受此一不實指控,也絕對會捍衛外交部向來恪守的依法行政精神。

對於趙怡翔因出任我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屢遭質疑資歷太淺、破壞外交官體制,監察委員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日前申請自動調查,提出2大點糾正外交部,包括「外交部嚴重混用機要人員與聘用人員之進用機制」與「趙怡翔聘為一等諮議未符相關資格條件規定」,並於16日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也於16日通過對外交部之糾正案。

對此,外交部16日回應,外交部尊重監察委員的調查權,惟就「外交部有關外派人員進用資格問題」調查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無法接受。外交部指出,已多次配合監察委員詳細說明趙怡翔諮議進用、外派及加銜的過程及業務考量,但委員一再錯誤引用法令質疑外交部人員進用及人事安排,完全無視外交部已多次說明相關任命是依據法規處理。

外交部表示,駐外機構沒有機要員額,趙怡翔是因應駐外機構特任館長的業務需要,並依據聘用條例進用的聘用人員,並非依「機要人員進用辦法」進用的機要人員,趙怡翔的聘用契約只是參考機要人員訂有隨同館長離職的規定,監察委員不應刻意將機要人員與聘用人員混為一談。

針對監察委員認為外交部違法進用趙怡翔為聘用諮議,外交部說,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核定的聘用計畫書等相關規定進用趙怡翔,趙怡翔過去任職國安會簡任秘書、總統府參議及外交部長辦公室主任等職,對外交涉經驗豐富、嫻熟美國事務,對鞏固及深化台美關係應有助益,其進用過程合法,符合聘用一等諮議所需資格條件。

外交部表示,有關聘用人員進用是否符合資格條件,包括學歷和行政經歷等,應由用人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本於權責認定,只有用人機關才能確實知道個人學經歷是否符合業務需要,目前並沒有由監察委員認定某機關聘用人員資格條件的規定,基此,請監察委員尊重用人機關的權責。

對於監察委員認為聘用人員核予「組長」的對外名義於法無據,外交部認為,對外名義非編制內的法定職務,更不是法定主管、也不支領主管加給,其職銜僅供對外聯繫使用,外交部因應駐外館處對外交涉的需要,依「駐外人員對外名義及加銜要點」核予趙怡翔以「組長」名義對外,符合法令規範。此外,駐外館處聘用人員以「組長」名義對外,過去已有前例,趙怡翔以組長名義對外並非首例。

外交部指出,「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7條所指駐外人員,除第5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外,尚包含第10條駐外機構聘用人員,所以「對外名義及加銜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駐外機構聘用人員得比照上開要點核給對外名義,以作為對外洽公使用,並非增加法律所無的規定,且通則並無限制聘用人員不得使用對外名義。

外交部強調,面對國際環境變化及挑戰,將繼續秉持彈性、多元的方式進用優秀人員,外館館長要由誰以「組長」名義對外,應由館長視業務及任務需要指定,而且目前並無聘用人員不可以有「組長」名義的限制,所以在沒有違反人事法令相關規定的情形下,監察院應尊重行政部門決定人事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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