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屏東81歲的林姓老翁將一塊價值116萬元的土地贈與長孫,希望對方可以扶養他到老死,沒想到孫子竟然都沒有做到,氣得提告想討回土地。不過,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林翁無法證明在贈與土地當下有提出扶養的約定,加上他還有兩名子女,長孫並非首要的扶養義務人,最後判他敗訴,全案確定。
▲林翁不滿長孫拿了土地卻不扶養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下同)
林翁在判決書中主張,2014年9月他將一塊坐落於屏東縣某地段的土地贈與長孫,對方也允諾會扶養他到死亡為止,沒想到同年10月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孫子卻不肯履行約定,只有在2018年6月、8月間分別匯款3000元兩次,讓他相當心寒,這才決定提告撤銷贈與,想討回價值116萬5000元的土地。
而長孫挨告後反駁,爺爺贈與土地時並未約定必須負擔扶養義務,加上父親已在2016年10月間過世,如果他像爺爺所說在當時將人趕回恆春,沒有盡到扶養義務,從那時候算起,早就超過1年的撤銷權除斥期間,他沒有必要返還土地或是按月給付扶養費。
▲林翁贈與的土地價值約116萬5000元。
由於林翁曾在法庭上自陳,「我跟長孫的母親說要把土地贈與他(長孫),我心裡想他應該要扶養我到百年之後,但沒有說出來,也沒跟他說叫他扶養我,我錯就錯在忘記跟他說叫他養我」,一審被判敗訴,他不滿上訴至高雄高分院。
但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林翁無法證實自己在贈與土地時有提出扶養的約定,加上他還有另外兩名子女,長孫並非扶養義務人的優先順位,最後還是判他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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