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華巴士司機因過勞而中風,最高法院判賠820萬元確定。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光華巴士李姓司機2013年11月28日凌晨駕駛末班車回總站時,突然在車內暈倒,送醫急救診斷為腦中風合併腦水腫、高血壓心臟病,已無工作能力且需專人24小時照顧。司機因長時間超時工作,起訴要求光華巴士賠償1723萬餘元,一審判賠238萬,二審加碼改判賠82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9日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李姓司機1999年即進入光華巴士,月薪5萬元,但長時間超時工作。他在2013年11月28日凌晨駕駛末班車回到總站,突然在車內暈倒,緊急送醫急救,被診斷為急性出血性腦中風合併腦水腫、水腦症、高血壓心臟病,經勞動部勞保局鑑定,符合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職業病認定基準,目前已無工作能力,且需專人24小時照顧。
司機認為自己長時間超時工作,起訴請求光華巴士與呂姓負責人連帶賠償1723萬餘元。一審法院審理後,判准238萬餘元,雙方均上訴第二審。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查出2013年5月5日至17日連續工作13日、同年6月10日至22日則是連續工作13日、同年6月24日至7月12日則連續工作19日,總6月10日到7月12日,33天內李男僅6月23日1天休假日。
另外高院也清查他的工時,發現他自2013年5月到10月,每月工作時數分別為260.7、245.4、259.9、255.1、258.0、267.6小時,而意外發生當月計至27日止的工作時數,也有225.9小時,遠超過每月184小時之工時限制;總計每個月最少超時工作60小時,最高甚至超時83小時,等於1個月多上班10天,屬於嚴重的長期工作過重情形。高院因此認定光華公司顯然違反《民法》與《勞基法》相關保護勞工工時、身體的相關規定,必須賠償,改判光華巴士必須賠償820萬餘元。
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19日駁回雙方上訴,全案就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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