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第一家公司副總經理陳鏡如(白衣者),判刑定讞。(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被控於2007年起,將砷含量超標的工業用碳酸鎂摻製椒鹽粉等產品,在超市等通路販售,提供全台3000攤鹹酥雞加盟店使用。創辦人陳廷智、次子兼總經理陳星佑、長女兼副總陳鏡如均遭起訴,最高法院審理後,將陳鏡如姊弟判刑定讞,並宣告沒收不法所得1億餘元,陳廷智則歷審均獲判無罪。
台灣鹹酥雞的發明人陳廷智於1985年成立「台灣第一家」公司,獨特口味風靡一時,全台有3000攤鹹酥雞均使用該公司販售的胡椒粉相關產品。而陳廷智在2000年間,就交棒由次子陳星佑擔任總經理、長女陳鏡如當副總經理。
不過2015年間,國內爆出有調味料廠非法添加工業用碳酸鎂後,新北市衛生局稽查後,發現轄區內三重某化工廠,將工業用碳酸鎂出貨給「台灣第一家」公司。檢調單位偵辦後,將陳鏡如姊弟列為被告,並查出她們自案發前8年,就開始摻工業用碳酸鎂,用於純黑胡椒粉、純白胡椒粉、台一黑胡椒粉、台一白胡椒粉、椒鹽粉等多項商品,檢方認為她們違反食安法、犯罪嫌疑重大,分別以200萬元交保。全案偵查終結,檢方對陳廷智與陳鏡如姊弟,分別提起公訴。
一審判處陳廷智無罪,陳鏡如有期徒刑1年、陳星佑有期徒刑2年,「台灣第一家」公司處罰金600萬元,沒收不法所得1588萬餘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年初二審宣判,高院仍判處陳廷智無罪,但加重陳鏡如姊弟刑責,其中陳鏡如判刑2年、陳星佑判刑2年6月,另外「台灣第一家」公司罰金增加為700萬元,二審並宣告沒收不法所得1億1595萬餘元,足足比起一審沒收金額多了1億餘元。
全案再上訴第三審,陳鏡如姐弟均辯稱沒犯罪故意;陳鏡如更辯稱未參與犯案、不是共同正犯;縱然有誤摻不符合規格之「碳酸鎂」,應該僅屬行政處罰,不應被科以刑事處罰。但最高法院審理後,22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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