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勞資糾紛因訴訟條件不平等,勞工多居劣勢,司法院推動《勞動事件法》希望達到實質公平。(圖/取自pakutaso)
【企劃特輯】
「老闆因為我懷孕刻意刁難、解雇我」、「工作中受了傷、老闆卻認為不是他的責任,不願意賠償」、「加班加到快過勞,老闆卻一毛加班費也不肯付」…過去勞資糾紛時有所聞,但因勞工較為弱勢,常常沒辦法得到合理賠償或報酬,司法院進一步了解發現根本原因在於訴訟條件的不平等,導致勞工望訴訟卻步,因此推動《勞動事件法》鬆綁訴訟門檻,諸如:裁判費、提訴地點、舉證責任等,希望還給勞工一個實質公平的訴訟起點,該法預計於2020年元旦上路。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指出,勞資爭訟事件是私權爭執,屬於民事爭訟的一環,法院原來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但《民事訴訟法》適用所有民事訴訟事件,是以兩造當事人訴訟的條件相當為假設前提設計,但在勞資爭訟時,勞資雙方的訴訟條件其實是嚴重不對等的,老闆的通常財力較豐可以請專人代理訴訟,但經濟弱勢的勞工樣樣得自己來,一邊打官司還要一邊工作取得收入,不然就會斷炊,且多數工時、工資發放等相關資料是由雇主保存,一旦面臨訴訟卻經常出現雇主基於訴訟策略或公司管理不當、不配合提出或沒辦法提出…等,屢屢導致勞工因舉證困難而敗訴。在在顯示制定《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勞動事件法》,確實有必要。
據統計,台灣每年約有2.7萬件勞資爭議事件,真正進入訴訟的事件只有僅4千餘件,勞工縱使聲請調解其獲得的給付往往不如預期。有鑑於此,司法院推動《勞動事件法》規範勞動事件的處理程序,希望透過提升訴訟實質平等,確保勞工依法應享有的權利確實獲得保障。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
李國增表示,《勞動事件法》先從降低訴訟門檻著手,像是增加「便利性」,過去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需「以原就被」也就是原告要告被告必須到被告營業所在地打官司,如果在總公司設在台北而在屏東設有工廠的企業,在屏東上班的勞工要告資方,必須到台北提出,光是南北通勤及食宿費就足以讓人打退堂鼓。為此,勞動事件法特別修訂可依「勞務所在地」提出訴訟。另外也降低了提出訴訟所需繳納的「裁判費」,如果勞工主張老闆解僱不合法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通常按10年薪水的1%來計算裁判費,《勞動事件法》降為最多按5年薪水的1%計算,而且暫免徵收2/3,剩下的金額等到判決確定再由敗訴一方負擔即可,等於勞工只要先繳納過去1/6的裁判費,就可以和老闆打官司。
另外,根據《勞動事件法》第9條賦予工會可以擔任勞工的輔佐人,協助勞工打官司並代為闡述事實,如果遇到工會為多數會員提起集體訴訟(如請求給付退休金、資遣費、求償等),也從過去無上限的裁判費,降低為超過1萬900元部分暫免繳納,成為保護勞工權益提出訴訟時的一大助力。
而在新的《勞動事件法》中也要求資方有義務提供其依法令保管的文書,如工資清冊、出勤紀錄,如果資方不依法院命令提出,法院可以直接認為勞工主張的說詞為真。另外,勞工證明本於勞動關係從資方處取得收入推定為工資、出勤紀錄內記載勞工上班的時間推定資方同意,便利勞工主張權利。而且勞工若主張解雇不合法,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也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資方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只要法院認為勞工有勝訴之望而且資方繼續僱用沒有重大困難的話,就會准許,資方在訴訟期間就必需繼續僱用並給付薪資給勞工,以維持勞工的生活。
勞動事件法7大重點
勞動事件法約可整理出7大重點(如下圖),並規範應設置勞動專業法庭,同時也擴大勞動事件範圍,並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透過1位法官與2位專家的調解等,讓勞工有機會直接聽取法官的意見再決定是否正式提出訴訟,盡力消弭勞資雙方的不對等,以期達到實質的審判公平,維護民眾的權益。
▲司法院推動《勞動事件法》盡力維護兩造在訴訟法的權利義務平等性。(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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