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徐耀昌頭份棄土案二審改判無罪,暫時保住縣長職位。(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國民黨苗栗縣長徐耀昌,1998年任職於苗栗縣頭份鎮長時,辦理頭份垃圾場案時被控違法核發棄土證明以圖利棄土業者。一審台北地院於2013年間,將徐耀昌依圖利罪判刑9年、褫奪公權6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23日二審宣判,改判徐耀昌無罪,可上訴。徐耀昌暫時保住縣長寶座。
檢方起訴指出,徐耀昌在1998年間擔任苗栗縣頭份鎮長,他明知縣市政府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收受外縣市的棄土,但卻與秘書陳順興等人共謀,同意業者申請將棄土倒入頭份垃圾場,並濫開不實棄土證明,共圖利業者1291萬餘元,檢方依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的規定,對徐耀昌等20多人提起公訴。
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北院歷經12年審理後,終於在2013年7月間宣判,北院認定徐耀昌犯下圖利罪,重判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
對於一審宣判,徐耀昌多次喊冤,強調有無犯罪自己最清楚,「沒有犯意、沒有對價,何來貪瀆?」他更說,整起案件一顆泥沙都沒進過,他也沒跟廠商吃過一頓飯,莫名其妙就被起訴,本案「嚴格講起來是烏龍事件」。他也公開批評法院,換了10幾個法官,害他每逢選舉就被拿出炒作,造成他很大的困擾,這真的很不好。
全案上訴第二審後,高等法院歷經6年審理,終於在23日宣判。高院以查無實證為由,撤銷徐耀昌一審有罪的判決,改判他無罪,本案仍可上訴第三審。由於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徐耀昌若一二審均被依照貪污罪判刑,將被剝奪縣長職務,因此二審改判他無罪後,徐耀昌將暫時保住縣長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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