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徐耀昌被控擔任頭份鎮長時放水核發棄土證明,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3日改判無罪。(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苗栗縣長徐耀昌被控於擔任頭份鎮長時放水核發棄土證明,一審被依圖利罪判處9年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3日改判無罪,可上訴,因此徐耀昌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圖利與為民服務,僅一線之隔」,也批一審是「烏龍判決」。
徐耀昌被控於1998年及19998年擔任頭份鎮長時,與秘書陳順興等人共謀,同意業者申請將棄土倒入頭份垃圾場,並濫開不實棄土證明,讓業者獲利新台幣1291萬餘元,台北地檢署89年起訴,經13年審理,台北地方法院2013年依貪汙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判處徐耀昌9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徐耀昌表示,這個案子從1998年起,將近22年的時間,對他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壓力,而這次宣判能夠還他清白,首先感謝高院的審判長、法官能明察秋毫,能很認真的審理,認真聽當事人陳述,未來要認真做每件事。
徐耀昌也強調,自己從沒拿過別人一毛錢,更沒有去跟人喝過花酒、吃過一頓飯,然後就莫名其妙地被檢察官起訴,加上一審的烏龍判決,讓他一度對台灣的司法心灰意冷。徐也說,所謂的圖利與為民服務,真的僅有一線之隔,自己應該嚴守分際之外,也將做好依法行政的重責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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