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菸風暴/北檢自製Q&A解謎 另案偵辦「羅雅美過去是否參與違法」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國安私菸案爆發1個多月,外界揣測不斷,包括質疑特勤單位用「小金庫」的公款買菸。台北地檢署為此自製Q&A,以「有誰買菸」、「錢哪裡來」、「誰要負責」、「檢察官處理原則」等4項主題,逐一回應說明,包括雖然目前無證據顯示華航前資深副總羅雅美參與決策,但北檢將另行偵辦她有無參與之前歷次總統出訪專案的違法售菸行為。

▲▼北檢今日複訊華航高層,空品處協理于堯、副總經理邱彰信訊後交保候傳,資深副總經理羅雅美則是被無保請回。(圖/記者趙永博攝)

▲北檢仍將另行偵辦華航錢資深副總羅雅美是否參與過去總統出訪專機的購菸弊端。(圖為資料照/記者趙永博攝)

以下為北檢自製的私菸案Q&A

四項主題:
一、有誰買菸?
二、錢哪裡來?
三、誰要負責?
四、檢察官處理原則?

一、買菸?

問1:華航公司公告本次專機出售之10,009條菸流向何處?有哪些人購買?

答:1.臺北關查扣之9,797條免稅菸品部分:
(1) 吳○憲登載於預購名單上之親友團:
有吳○佩、柯○宏、吳○揚、劉○纖、白○佑(華航公司人員)等5人。
(2) 吳○憲登載於預購名單上之其他購買名義人:
有陳○福、林○建、陳○賢、歐○平、康○建、黃○輝、接待室(許○慧、林○宜、張○懿)、鄒○遠、洪○安、張○銘、過○傑、趙○然、鄭○杰、黃○翌、翁○力、戴○良、周○德、賴○揚、曾○華、黃○倫、王○凱、李○雄、謝○騏、簡○凱、陳○夫、郝○揚、林○成、盧○寧、張○玲、駕駛班(黃○維、劉○綜、沈○祥、盧○賢、趙○偉、李○偉、江○吉、吳○賢、潘○忠、葉○宏、林○翔、王○超、張○維、劉○彰)、廚勤(黃○郁、陳○廷、李○揚、洪○祥、劉○峻、徐○華、許○傑)、汪○肇、徐○鋒、林○欽、柯○文、曾○岸、楊○津、林○欽、鄭○、張○嘉、周○彥、蔡○寧、顏○慶、何○藩、虞○、呂○燄、吳○憲等68人,其中國安局人員有12人、憲兵指揮部人員有1人、侍衛室人員有55人。
(3) 於專機上購買免稅菸品,並以公用車輛運輸而遭查扣者:
有吳○憲、黃○維、白○佑、田○宜等4人。
(4) 本署另外循線查出向上開人等購買或請託代價菸品之下手共36人,其中14人為國安局人員、1人為總統府侍衛室人員、1人為憲兵指揮部人員、20人為民間人士,均經檢察官訊問完畢,本署並將持續進行清查。
2.其餘於專機上出售之212條免稅菸品部分:
依本署目前清查結果:
(1) 於機上購買菸品,但未利用公用車輛運輸者:
有胡○○等13人
(2) 出訪前預購菸品,於機上取貨,但未利用公用車輛運輸者:有梁○○等5人。
(3) 以上人員購買1條免稅菸品者為趙○○等3人;2至5條者為杜○○等7人;超過5條者為周○○等8人。惟此部分因未涉及刑責,爰不予贅述。

問2:華航內部也被指有人員藉由這次總統專機不法團購,這些到底是哪些人?買了哪些東西?有無違法?

答:經查,華航公司空服員白○佑於專機出訪前,先向吳○憲預購500條免稅菸品,又於機上購買129條免稅菸品;另華膳公司人員田○宜亦於機上購買200條免稅菸品,其2人所涉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均因坦承犯行,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

二、買菸錢哪裡來?

問1:中國時報108年8月21日報導:「私菸經費 疑部分由此支應 深喉嚨爆料 特勤有小金庫」?

答:本件違法購買免稅菸品者所繳交款項均係以匯款、現金之方式交付,業經本署比對金流無訛,並經本署提訊吳○憲、張○嘉,且傳喚證人即總統府侍衛室財務官曾○泰查證,其亦提供永和警衛室自成立迄今之現金櫃帳冊,依本署卷內現存證據,尚查無上開報導所指以公積金支付菸品費用之情況。

三、誰要負責?

問1:華航公司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採取違規機邊交貨的模式?

答:依照本署目前搜索扣押、函調取得之物證及供述證據顯示,免稅菸品未上機而逕於機邊完成交易之違規「機邊交貨」模式,係自105年3月之「久安專案」首開先例。

問2:是誰指示華航可以於本次專機出訪任務以預購、機上銷售等方式賣出9,000多條菸品?又這些菸品為什麼沒有依法上飛機而用「機邊交貨」的方式?是誰下達的命令?

答:1.經查,本次總統出訪專機係由華航公司副總經理邱○信裁示對免稅菸品之訂購數量完全不設限,並由空品處協理于○與代理組長黃○禎執行。
2.本次「自由民主永續之旅」係由邱○信、于○、黃○禎共同決定,讓吳○憲所預購之9,200條免稅菸品不上機,而採取「機邊交易」模式交貨。

問3:是誰主使吳宗憲一個人於本次出訪得以購買9,000餘條菸品?

答:1.本次總統出訪專機係由華航公司黃○禎提供免稅菸品價目表予吳○憲,再由吳○憲發放予總統府侍衛室各單位,並張貼在親友群組,嗣後統計各方預購數量達9,420條。
2.另一方面,華航公司邱○信、于○及黃○禎亦對免稅菸品之訂購數量完全不設限,使吳○憲一個人得以訂購9,000多條菸品。

問4:是誰能讓銀行接受在機上刷卡買9000多條菸?

答:1.玉山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5條第5項規定,持卡人超過玉山銀行核給之信用額度時,以現金補足,可由玉山銀行超額授權。
2.本件吳○憲即係依上開玉山銀行之信用卡約定條款,於刷卡前將預購免稅菸品之貨款全額匯款預繳。

問5:是誰准許華膳公司之倉庫存放9.000多條菸?在華膳倉儲裡面協助放置、藏匿及搬運9,200條菸品之人員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答:1.經查,本件係由華航公司黃○禎指示該公司派駐華膳公司之人員徐○立及陳○彥,將吳○憲預訂之菸品留在華膳公司保稅倉庫內,不裝載上機。
2.陳○彥、徐○立因而均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其中陳○彥因否認犯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徐○立則坦承犯行,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

問6:是誰派出5輛公家貨車直接載走9,000多條菸?

答:吳○憲於出訪前先行預估返國當日所需車輛為5臺,除總統府侍衛室自有1輛貨車外,又於出訪前1週,先至總統府交通科洽借2輛總統府公用貨車;並於出訪後,交由張○嘉於108年7月19日再向國安局特勤中心調借2輛貨車。

問7: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及相關規定,一般旅客可攜帶5條菸,但僅1條可免稅,超過5條者要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吳宗憲不可能有執照,華航何以同意購買?

答:華航公司邱○信、于○、黃○禎等人就上開菸酒管理法及相關規定均了然知悉,仍違反上開法令,對免稅菸品之訂購數量不設限,因而涉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已經本署提起公訴。

問8:航空公司領免稅品需打領料單,7月11日這批菸品沒有上飛機,華航從頭到尾沒向關務署巡緝課申請。這是標準作業流程嗎?

答:本件華膳公司曾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巡緝課報備「免稅品上機裝載清表」,然並未依標準作業流程予以裝載上機,臺北關已於108年7月31日對華膳公司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之規定予以裁罰。

問9:是誰指示配合將大量免稅品,混入總統專機行李企圖夾帶出機場?

答:邱○信、于○、黃○禎如前所述,決定採取「機邊交易」之模式交貨後,黃○禎即邀約吳○憲、張○嘉、陳○彥成立LINE群組,規劃於停機坪交貨載運等細節,以掩人耳目。

問10:國安人員超量購買菸品,是誰同意從系統後台放寬預購上限?又是誰操作後台放寬預購上限?

答:黃○禎為吳○憲上網預訂免稅菸品時,因單一料號之菸品品項超過系統設定之999數量限制,即由黃○禎緊急聯繫華航公司資訊管理處人員調整系統上限,而于○得知後並未反對。

問11:媒體指國安人員吳○憲只需打一通電話給華航「11職等」職員下訂單,就一切搞定,甚至開發網路訂貨APP,是否真有此事,而此對口職員又是誰?

答:華航公司空品處於108年3月「海洋民主之旅」專案結束後,進行檢討,決議進行「網路功能優化」,由協理于○指示資管處開發總統出訪專機人員得自行在網頁、手機版、APP使用代號預購免稅菸品,並經邱○信決行後,本次專機任務承辦人黃○禎即應吳○憲之要求使用該系統協助訂購免稅菸品。

問12:專機負責人華航副總羅○美,在超賣菸品案中的角色為何?是否不用負責?
答:依照本署目前所取得之證據顯示,對於空品處免稅菸品銷售之決策層級,為空品處副總經理邱○信。至於羅○美有無參與之前歷次總統出訪專案之違法出售菸品行為,本署將另行偵辦查明事實。

四、檢察官處理原則?

問1:本次私菸案處理標準為何?有無「抓小放大」?

答:本署偵辦案件,一向秉持「勿枉勿縱」及「寬嚴並濟」之原則,不論涉案人之身分地位,均依證據依法偵辦,並按其犯罪情節輕重論處,情節愈重者處罰愈重,情節愈輕者處罰愈輕。

問2:本署偵辦本案採取何偵查作為?

答:本案係以主任檢察官帶領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團隊辦案之方式,並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實施偵查,總計訊問204人次、調閱監視器25支、向23家金融機構查核44人之金融帳戶,向各有關單位函查資料110筆,由本署數位採證室採證31具數位裝置(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隨身硬碟),另搜索3次,共計搜索23處、受搜索人20人。

問3:本署第一階段對於購菸者處理的原則為何?

答:1.本署於清查臺北關查扣之菸品來源時,發現華航公司人員白○佑、華膳公司人員田○宜亦購入大量免稅菸,遂將之列入優先處理對象。
2.本署另針對國安人員登記購買菸品者,以訂購數量前三多之徐○鋒(1037條)、劉○彰(900條)、林○建(565條)3人,列為第一階段清查對象,先行查核其金流,並追查是否有轉賣菸品牟利情事。
3.針對上開第一階段清查之購菸者,如坦承犯行,檢察官則予以緩起訴處分,其緩起訴處分條件所須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則依購菸者所購買之免稅菸品條數及逃漏稅捐金額決定。

問4:本件是否成立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

答:1.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 項所謂「輸入」,係指自國外輸入國內,本件菸品係由我國領土內之保稅倉庫,將菸品搬上公務貨車駛出C3管制門課稅點,並非由「國外」「輸入」國內之行為,故不構成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
2.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刑度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涉有2法者,於刑度並無影響。

問5:對於單純參與買菸者及之前總統專機違法販賣免稅菸品部分,本署如何處理?

答:有關本次出訪專機其他單純參與買菸者,及之前總統專機違法販賣菸品部分,相關人員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本署將持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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