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改私校條款違憲 考試院尊重:依程序研提修正案

▲▼考試院記者會。(圖/記者林銘翰攝)

▲考試院記者會。(圖/記者林銘翰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聲請的軍公教年改釋憲案,大法官會議在23日做出釋字781、782、783號3份解釋,並宣告有關軍公教年金改革的28條法律規定部分違憲、部分合憲。對此,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表示,基於五權憲法、五院平等相維的精神,應予尊重,有關需要修正的條文,考試院將依程序請主管機關銓敘部研提修正案報院會審議。

軍公教年金改革釋憲標的針對3項法令、28個條文,分別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10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各9條。總計這次大法官公布的3號解釋,聲請人爭執遭受侵害的財產權、平等權、工作權,以及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等爭點,大法官均認為沒有違憲,全數宣告合憲。

解釋文於23日公布,在釋字781、782、783號3份解釋中,大法官宣告大部分的條文均合憲。但對於軍公教人員,若領取退休俸時,又再就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或私立學校職務,而且每月支領薪資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或超過「公務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須停止領取退休俸;大法官認為這樣的規定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規定,宣告此項規定立即失效。

李繼玄表示,基於五權憲法、五院平等相維的精神,應予尊重,有關需要修正的條文,考試院將依程序請主管機關銓敘部研提修正案報院會審議。

李繼玄說,有關大法官釋憲針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族年金,應做出符向縣法體系正義之要求,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

此外,考試院也會請銓敘部研議、提報考試院會儘速修訂,銓敘部長周弘憲並已足成相關單位研議修訂相關條文的方向,以期落實並符合大法官釋憲意旨。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