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發遺作有借無還 台藝大狀告畫家遺孀

台灣藝術大學(台藝大)校門。(圖/翻攝Google地圖)

台灣藝術大學(台藝大)校門。(圖/翻攝Google地圖)

記者游宗樺/新北報導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簡稱:台藝大)數年前借出已故本土畫家張金發的9幅畫作,供其遺孀張林秀香籌辦張金發紀念特展,孰料展覽結束後,張林秀香主張畫作僅是丈夫「借予」台藝大,而非「贈與」,因此拒絕歸還畫作,台藝大提告後,新北地院法官衡量張妻並未提出畫作出借證據,加上台藝大提出相關文件佐證,認定張金發是將畫作贈與校方,判決張妻必須把畫作歸還台藝大。

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張林秀香在2016年12月28日為籌辦已故畫家張金發逝世五週年紀念特輯,陸陸續續向台藝大申請借出有「下港畫家」之稱的張金發「過路人」等12幅畫。但展覽結束後,張妻認為這些畫作是已故丈夫所做,認為是張金發借予台藝大展出,因此拒絕還給台藝大,對此台藝大向新北地院提出告訴,想要將畫作取回。

張妻認為,台藝大在97年期間,由前任校長黃光男向張金發提出借用部分畫作,供新建美術館展覽用,但校方卻未照約定展出畫作,還將畫作閒置在無控溫、控濕的倉庫中,因此認為校方未妥善對待張金發遺作,違反當初借用的承諾,於是決定要終止或撤銷借用關係。

而台藝大在去年間提出告訴,陳述張金發早在多年前就贈與畫作,在2017年時,張妻為了籌辦張金發紀念特展,與校方簽訂「典藏品提借合約書」借畫,至今遲不歸還,已侵害其等所有權,因此向新北地院提出民事告訴,要求張妻返還畫作。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張妻未能提出畫作的出借證據,且台藝大提出一系列關於校方受理捐贈的流程文件,與張金發與前任校長黃光男的往來書信與證人證詞,認定張金發當初是將畫作贈與台藝大,加上當時雙方所簽的合約書,載明的歸還期限已屆滿,因此判張妻敗訴,須返還畫作給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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