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彰化縣一名林小姐開車無端收到罰單,原因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她納悶明明自己開「日行燈」而不是「霧燈」,且是原廠燈泡卻要挨罰1200元。原來她開的這輛車,出廠時日行燈和霧燈是在同一個位置,不少車主也遭到檢舉過,她也向車商申請證明,準備向監理站申請撤單。
▲林小姐開的車輛是2014年出廠,這款車霧燈和日行燈位置相同。(圖/東森新聞/下同)
林小姐接受《東森新聞》訪問表示,第一次被人檢舉,「我覺得這樣造成我很大困擾,很擾民啊,因為我的是日行燈,他把我當成霧燈,所以他就檢舉我。我開了5年,而且我中間還改過白色的燈,反而那時候更沒事,怎麼我又換回我原本的原廠燈泡會有事了?」
根據罰單內容,林小姐7月31日下午4時20分,行經員林市員東路二段與林森路口,被檢舉「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而她被拍下的車輛燈光位置是下方兩個圓形黃燈,她認為明明是日行燈,也向車商申請檢驗報告,確實也記載兩盞日行燈。
▲▼林小姐開日行燈被當霧燈檢舉。
林小姐開的車輛是2014年出廠,在燈殼裡兩個燈泡分別在下方和裡面,這款車霧燈和日行燈位置相同,也常常讓人誤以為白天開霧燈,她也準備向監理站申請撤單。
林小姐說,有不少車主和她遇到一樣的情況,他們拿證明到監理站申訴,「車廠也是因為經過監理站許可的吧,它才能賣啊。我也是領監理站的牌耶,怎麼可以這樣就直接開罰。」
對此,監理站人員表示,晝行燈有規定燈距照明面車身外緣應在40公分以內,上緣應在1.5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25公尺以上。事實上,監理站如何判別燈光,日行燈只要是淡黃色和白色,位置不要低於25公分,基本上都合格。
▲▼林小姐不滿要向監理站申請撤銷罰單。
▼日行燈規定燈距照明面車身外緣應在40公分以內,上緣應在1.5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25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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