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右)因收賄坐牢中,又因隱匿財產挨罰20萬元。(圖為資料照/台北市政府網站資料照)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在任內收受建商現金、蕭邦錶賄賂,被判刑10年定讞,他已在3月份入獄,卻仍為了遭監察院以隱匿存款125萬6千元及價值21萬6750元的蕭邦錶未申報,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他開罰20萬元案打官司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以上訴程序違法為由,裁定駁回,許挨罰確定。
許志堅被法院認定,在2011年5月到2014年6月間,以副市長兼任新北市都更審議委員會、都市計畫委員會主委的身分,按月收受建設公司寶興開發行賄11萬元,另外許志堅兒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則是在弘發公司掛名工作,實際上3年來都在領乾薪,並趁嫁女兒喜宴等名義,收受香奈兒名錶、蕭邦名錶及兩條各5兩的金條賄賂。
刑案依貪污收賄等罪將他判刑定讞後,監察院也認定他在2012年間,故意未據實申報借用兒子許士耘名義,存在銀行的125萬6000元款項,及型號為CP-WH-388531-6001的一只蕭邦錶(價值21萬6750元),合計隱匿財產147萬2750元,開罰20萬元。
許志堅不服提起訴願失敗後,打官司一審又敗訴,上訴主張帳戶是他兒子的,他無支配管理、運用權利,至於建商送他的蕭邦錶,只是朋友之間的生日禮物,並非故意隱匿不申報,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法本案應以前審判決有何適用法條爭議為由上訴,許志堅卻仍在爭執事實認定部分,因此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其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