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揪出各金控、銀行股權背後的藏鏡人,預計明年第2季開始申報。(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金管會要揪出各金控、銀行股權背後的「藏鏡人」,要讓股權透明化,金管會今(29)日預告金控法、銀行法修正草案,要求申報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不過金管會給予半年的「緩衝期」,大股東可自行調整股權架構,預計明(2020)年第2季進行首次申報。
按照金控法第16條、銀行法第25條現行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共同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5%,必須向金管會申報,且累計增減1%也要持續申報,不過現在修正申報相關規定,訂定各金控或銀行的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的5大類型,未來也要進行申報。
首先是大股東直接、或間接握有第三人持股超過25%;再者是大股東透過委任、協議、授權等方式,對第三人行使控制權;第三是,大股東對該法人或團體具決策權,也就是某法人或團體做為金控大股東,但某法人或團體其實背後有某一名人士在做實質決策,就被視為是實質受益人。
第四是該法人或團體為信託的受託人,換句話說,若持股的是某家銀行信託帳戶,就必須申報,第五是大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法人或團體的是信託者,也就是某家投資公司往上查發現最終大股東是信託帳戶,就要申報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的自然人。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未來新制實施後,金融機構大股東可於半年緩衝期內,自行檢視或調整股權架構,金管會也將持續溝通,且金融機構應提醒大股東注意新制,配合於施行日起10日內依新制進行申報。
莊琇媛指出,初次申報若有持股超過10%者,將依規定予以審核;若持股超過5%或擬申請10%者,應檢具相關調整持股結構的規畫,並向金管會申報或申請核准。
至於若有投資公司持股少於5%,是否不用向金管會申報,莊琇媛說,只要持股超過5%,都應主動誠實申報,若過了半年緩衝期卻沒有申報,則會依銀行法第25、128條,處以200萬至1,000萬元罰鍰,並可限期處份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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