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園、巷內激情3次 新北男「野戰小女友」下場曝光

▲▼上床,女友,性侵,嘿咻,做愛。(示意圖/pixabay)

▲法官斥責江男對少女人格造成不良影響。(圖/示意照/翻攝pixabay免費圖庫)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江姓男子交往14歲小女友,竟在巷弄、公園和百貨公司樓梯內「野戰」。法官致電少女母親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性交罪,處10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

判決指出, 2016年11月到2017年2月期間,江男在住家附近的巷子內,親少女嘴巴,隔著衣褲撫摸她的身體;他在某公園脫去她的內褲,以手指性交得逞;他也在某百貨樓梯間內,用手指性交。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被告明知少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對性行為智識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竟未克制己身情慾衝動對她猥褻、性交,造成她身心健全、人格發展不良影響,其行為確屬不當。

法官說,惟考量被告與少女當時為男女朋友關係,本於感情基礎與她發生上述行為,尚屬情有可原,未使用暴力、誘拐等方式,犯罪手段尚稱平和,且犯後坦承犯行。

法官指出,致電少女母親,對方表示被告現在未與女兒聯繫,她願意原諒被告,但希望被告別再聯絡女兒。法官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性交罪,處10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得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以及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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