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說,10%服務費完全被業者賺走。(圖/示意照/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一名網友發文說,台灣飯店或餐廳該不該收一成服務費,引發熱烈討論。不少人紛紛說出自己認為「最靠北」的情況;也有人提出疑問,「最奇怪的是用趴數算。」對此,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服務費和小費屬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業者,應併同餐費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原PO近日在PTT發文指出,個人覺得收服務費不合理,第一,餐廳本來就是付服務生時薪;第二,多的那10%完全是被飯店或餐廳賺走;第三,服務費既然不是給工作人員,那可不可以覺得食物價值值多少錢,一次報價?
原PO表示,更何況有的店家真的沒在服務,「我真的靠北過沒有任何服務,店家不收我10%。各位覺得台灣的飯店或是餐廳,該收這10%服務費嗎?」
▼許多餐廳會收一成服務費。(圖/示意照/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對此,許多網友認為,「這10%真的給服務生就可以接受,額外服務費不給服務生是什麼道理」、「很多收了10趴根本沒服務,還要自己拿餐具,不如直接給服務生」、「最靠北的是服務費收了,服務生還是領底薪,要是給服務生沒話說;如果沒有,就變成只是變相多收錢而已。」
也有人提出疑問,「最奇怪的是用趴數算,吃2000要給200服務費,吃6000變600。服務又沒有變多,還是連他O上菜也算?」也有人認為,「我可以接受有服務的10%。現在很常自助式收餐盤了,沒有10%。」
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在台灣許多餐飲業於消費者結帳時,除菜單上的費用外,都會額外向消費者收取10%服務費或小費,如屬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業者,應併同餐費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不少網友說,如果10%服務費是給員工,那可以接受。(圖/示意照/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一切費用,是以併同收取的服務費或小費,均屬上開稅法規定銷售額範圍,應於收費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但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假如消費者指定給餐飲業者特定員工的不定額小費,經全數轉付該員工,且在開立與消費者餐費的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某員工小費及金額,並取具該員工簽收小費收據憑證,則該小費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受託代收轉付款項規定;即非屬餐飲業者的銷售額,屬該員工工作上提供勞務的報酬,核屬該員的的薪資所得,應由業者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呼籲,業者自行檢視向消費者所收取的服務費或小費,究竟屬營業稅銷售額範圍或代收代付性質,依前述規定辦理;假使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