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計程車司機在車上性侵弱女,判刑8年半定讞。此為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中吳姓計程車司機見女子「小映」(化名)是身心障礙者,謊稱可以免費載她回家不收車資,將小映載到台中市某高速公路涵洞附近性侵得逞。吳男事後還傳訊給小映,說「明天下班要再來」。一二審均將吳男重判8年半,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4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吳男1年前的9月4日下午1點半左右,駕駛計程車行經西屯區某公車站牌,見小映獨自候車,發現小映神情有異,吳男心生歹念,招攬小映搭車。小映拒絕後,吳男又謊稱可已免費載小映,小映受騙上車。吳男在車上確認小映為心智缺陷女子後,將計程車開到南屯區忠勇路高速公路涵洞附近停車,在車上性侵小映得逞。
吳男食髓知味,拿出紙筆,要求小映留下姓名與電話,小映因心智缺陷,只能寫姓名而寫不出電話號碼,吳男強取小映手機撥號給自己,藉此留下小映的電話號碼。而後將小映帶回住家附近的便利商店,對小映說「明天下班要再來」。小映返家後,母親發覺有異,追問下才得知全案,報警處理。警方第二天在吳男載走小映的公車站牌處埋伏,色慾薰心的吳男果然在1點半出現,遭員警逮捕,移送法辦。檢方依照「加重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吳男否認犯罪,辯說他覺得小映心智狀態正常,雖2人發生關係,但並未以強暴等方式強迫,還說「她答應要跟我成為男女朋友」,要求互留電話時小映也點頭答應。一審法院不採信,重判有期徒刑8年6月。
吳男上訴二審,又辯稱自己精神障礙,犯案時失去辨識能力,不知自己犯案。但二審台中高分院調查後,調閱吳男被羈押在台中看守所時,到精神科看診的病歷,認定吳男僅為睡眠障礙,並未失去辨識能力,仍然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考量他為滿足一己之私慾,性侵心智缺陷的小映,漠視他人之身體及性自主權,造成小映身心受創,更破壞女性民眾對於搭乘計程車安全性之信賴;且吳男食髓知味,竟企圖再與小映聯繫,所為應予譴責,故駁回上訴,仍判刑8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4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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