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曾在陸軍後備指揮部單位服役的士官阿強(化名)2017年5月間認識年僅11歲的美美(化名),他冒用女友的名義接近女童,再一人分飾兩角進一步接觸、相約見面,不僅將人載回親戚家發生性關係,還要求拍攝自慰影片以及裸照,最後被女童母親一狀告上法院。考量到阿強事後已允諾賠償30萬元,也獲得美美家人原諒,高雄地院法官最後依法判他2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阿強明知美美是小學生,仍冒用女友的名義接近她,進而發生性關係。(示意圖/123RF,與本案無關,下同)
判決書中提到,阿強在2017年5月間利用不知情的女友名義,申請網路交友軟體帳號,接著一人分飾兩角在聊天過程中騙取美美的信任,把「自己」介紹給對方認識,兩人越聊越投緣,於是他提議實際碰面,並在某日美美下午放學後相約在超商見面,隨後騎車將人載到親戚家發生性關係。
食髓知味的阿強事後仍持續以女友的帳號接觸美美,傳送「姐姐想看妹妹自慰」、「快錄給姐姐」等曖昧訊息,成功獲取一段影片;過沒多久,他又傳訊息要求自拍裸照,「能不能看到臉和下面」、「不一定要在房間,如果妳剛好在洗澡也行」、「妳傳一張妳的裸照給我,我也傳一張我的裸照給妳」。
▲阿強與美美發生性關係之後,還要求對方拍攝裸露的不雅照片給他看。
後來美美的母親察覺有異,進一步追問女兒,才知道上述這些事情,氣得立即報警並提告。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阿強明知美美當時才就讀小學,是未滿12歲的兒童,卻為了滿足一己私慾,做出對孩子身心健全有所危害的事情,犯罪動機與手段皆不可取。
只是考量到阿強全程並未採取利誘或壓迫的方式,加上他坦承犯行,同意賠償30萬元(已當場支付15萬元)給美美的家人,不僅獲得諒解,女方家人也具狀求情,願意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最後法官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各判處1年10月、1年6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刑期為2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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