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色警誆借10萬「當我小老婆」 載山上性侵判刑4年2月賠100萬

▲國道警察局1名林姓員警,因性侵女子,被判4年2個月,還要賠償100萬元。(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國道公路警察局1名林姓員警,因性侵女子,被判4年2個月,還要賠償100萬元。(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國道公路警察局1名林姓男警員(51歲),以借10萬元給謝姓女子為由,把謝女騙到苗栗山區性侵得逞;刑事部分,林男一審被依強制性交罪判4年2個月,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可再上訴三審。謝女身心受創,另對林男提民事求償150萬元,一審判賠100萬元。

判決書指出,林姓員警於2013年間,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認識謝女,並於於2017年2月,謝女向林男借了5000元一直沒還;同年8月間,謝女再度向林男開口借錢,林男便表示可借她10萬元;隔天,林男約了謝女說要拿錢,便開車載著謝女到處繞,更對她說「要不要當我的小老婆」,還稱可供應她生活費。

謝女則表明自己處理完借款一事後便要返家,林男卻將車開至苗栗縣山區一處偏僻的道路企圖加以性侵,但因林男無法勃起,而改以手指性侵得逞;事後林男僅給1000元讓謝女搭車回家,並未交付10萬元的借款,謝女憤而至醫院驗傷,並向警方報案。

林男因案停職中,但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是謝女到處詐騙錢財,是為了要蒐證舉發才會私下約她出去,並答應借錢給她;林男則坦承有與謝女發生親密行為,但他並未以強暴、脅迫或恐嚇等方式逼迫對方,但一審法官法官認為,林男對謝女應存有不軌企圖,進而於欲發展進一步親密關係不果後,以強暴、脅迫且違反謝女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4年2個月。

林男不服上訴二審,經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酌,認為原判決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因此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決。謝女另主張,她因林男行徑,出現恐懼、焦慮、憂鬱等 身心創傷症狀,必須持續就醫服藥治療等情狀,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求償150萬元。

苗栗地院法官於衡量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認為100萬元為適當。另,謝女因此案,已獲苗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其中包含精神慰撫金30萬1820 元,因此,法官判決,謝女得向林男請求賠償慰撫金69萬8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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