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檢要求被告到警所報到,侵害人權又效果不彰。(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獲得法院、檢察官准許交保的被告,裁定書中經常會要求定時到「警所報到」,但其實這項作法並無明確法源依據。況且經過10餘年的操作後,目前已經累積近9千起案件須到「警所報到」,但10年來仍有超過7千名被告落跑,效果不彰。另外還有被告被限制6年來,天天到警所報到,法院卻僅僅只開過2次庭,大大侵害人權。基層員警更大嘆,浪費員警人力還效果不彰,破壞院檢警和諧!
我國《刑事訴訟法》原本僅規定得限制被告住居,另外在法院裁准停止羈押時,同法第116之2條第1項第2款,「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適當之事項』」故本規定被視為法院要求交保被告定時到「警所報到」的法源依據。為了加強防逃,本規定今年更修正為「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可要求被告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搭配科技設備監控(配戴電子腳鐐)、扣押護照等作法,成為今年政府加強防逃的重要政策。
但實際上,定時到「警所報到」的作法,究竟從何開始,仍無明確的時間點。較可查出的紀錄,是2004年間的太平洋電信電纜掏空案中的被告胡洪九,法院當時進行準備程序庭9個月後,羈押即將期滿又無適當的延長羈押理由,因此裁准他以當時的天價1億2千萬元交保,經過檢方多次抗告後,法院最後改裁准他1億5千萬交保,並要求「定時到轄區派出所報到」。這也開啟了這10餘年的侵害人權措施。
由於法官、檢察官人手不足,又不願承擔被告交保後落跑的風險,「警所報到」成為各院檢跟風的做法。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2008年到2018年間,11年來共有8861案的被告,獲交保後被要求到派出所報到。但因司法院僅統計案件數未統計被告數,實際上被要求到「警所報到」的被告數應該達到上萬人,可說是院檢在監督被告時的便宜行事手段。
但這10年來,卻有高達7096名被告在審理期間落跑,包括涉嫌獵雷艦詐貸案的慶富案少東陳偉志、「圓夢贏家」吸金集團主嫌陳靖騰、冠脂妥偽藥案主嫌潘駿達等人,其中潘駿達甚至1天都沒到派出所報到,交保後就直接落跑,法院也沒有落實向警局追蹤的後續動作,一直等到潘男落跑4個多月後,才收到警局通知人早就落跑。可見這項作法在防逃機制上,效果不彰、漏洞百出。
另外還有不少被告,被要求天天到「警所報到」,但法院卻未加速審理腳步。1名被告獲得交保,6年來排除萬難、天天準時到「警所報到」,但法院僅僅開過2次庭。令被告不禁感嘆,「身為被告,你憑什麼要人權!」
此外,監察院在慶富案少東陳偉志棄保潛逃案的調查報告中,也認為防逃業務的主要發動者是院檢,但院檢卻把業務委託警方辦理,「恐有職權轉嫁之慮」,而且也會造成警力不當負荷,破壞院檢警的互助關係。
基層員警也不滿,認為費盡千辛萬苦好不容易抓到的被告,法院最後裁准放人,但又自己不承擔監視被告的責任,還要求抓住被告的員警,繼續監視。而且被告落跑後,員警又要承擔被懲戒的責任,更加深員警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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