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城鵝肉店縱火案燒死2人,主嫌蔡興旺二審獲得減輕,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土城區鵝肉店「鼎玉鉉」,2016年底遭蔡興旺、林家寶和黃煒杰等3人潑灑易燃油漆、香蕉水,引發大火,造成2死3傷。一審將依殺人罪將蔡興旺判處無期徒刑,林、黃各15年、13年。高院二審時,因蔡男賠償100萬元,從無期徒刑改判15年,其他2人也減輕。案件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全案仍有疑義,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本案因鼎玉鉉負責人的三兒子與人有債務糾紛,債務人唆使蔡興旺(28歲)討債,蔡男因討債不成,就帶著林家寶與黃煒杰2人,前往潑漆錄影。當時蔡男在車上曾說「再進去一點就是煮東西的地方」、「電視開著、燈亮著」等語,一進門後就朝櫃台烹煮區直接潑灑油漆,結果摻有松香水的油漆接觸到火源,瞬間引發大火,導致許姓老闆娘和張姓廚師死亡,另一名林姓廚師也有全身45%的二、三度灼傷,另外2人輕傷。
檢警調查後,認為蔡興旺等人明知鵝肉店櫃台烹煮區有火爐,紅漆內的松香水接觸到火源可能引發大火,卻執意朝烹煮區潑漆,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因此對3人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依照「殺人罪」將主謀蔡男重判無期徒刑,其餘2人分別判刑15年、13年。
案件上訴第二審,高院審理時,因蔡男等3人坦承犯罪,並當庭向被害人道歉,另外蔡男也在宣判前,匯款100萬元給與其中一名被害人的家屬,高院認為3人頗有悔意,全都減輕。其中蔡男改判15年,另外2人改判13年、11年。
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對蔡男等3人燒傷其餘人時,將原本的重傷罪改認定為殺人未遂罪,但卻漏未踐行變更法條程序;另外最高法院也認為原審在競合時,並未合適評價毀損、傷害等輕罪,有必要重新調查釐清,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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