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不得藉由自動續約剝奪消費者決定權,否則消費者能適用《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中無效的規定,以保護自身權益。(圖/pixabay)
電子媒體的收費型線上內容服務消費爭議類型,可歸納為未經消費者同意即自動續約,或增加費用,或減少服務項目。近日,就有消費者向相關機關投訴,某家大型的電子新聞媒體業者,在需要收費的線上內容服務的定型化契約中,規定了訂閱期滿將自動續約,同時無需事先告知訂戶即可調整服務費用的契約條款。一來或許受限於許多電子媒體業者沒有在國內立案登記,二來或許也因為電子媒體的收費型線上內容服務與技術正處於高速發展中,相關機關來不及訂立能完全對應的定型化契約規範,使得許多權益受損的消費者在向相關主管機關投訴後,亦難獲得即時的協助。
我國《民法》第247-1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時,該部分約定無效。同時,《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亦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電子媒體的收費型線上內容服務,多是電子媒體業者單方事先擬定好契約內容,希望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能透過網路設備快速瀏覽過契約內容頁面,並點選確定鍵後即簽定契約,提高業者的經濟效率與加速雙方的交易過程;而對於條款內容,消費者多是無法置喙的。《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意旨,是衡平當事人雙方的地位不平等,保護經濟地位較弱勢的一方,又若業者在定型化契約中規定了「未經消費者同意即自動續約,或增加費用,或減少服務項目」的相關條款,該條款無疑會令屬於經濟地位較業者弱勢的消費者,被剝奪自行做出決定的權利,因此,有違反我國法規命令的疑義,消費者有權利依法主張權利。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機關歷年來規範了很多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目前雖然尚無完全對應於現今的收費型線上內容服務的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是,在「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中,就規定了「企業經營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的規定」;同時,消費者保護機關亦在今年公告並宣導,明年3月會正式上路的「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規定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自動續約扣款方式延長契約,以導正部分業者藉由定型化條款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侵害消費者決定權之不公交易型態。由此可知,企業經營者不得藉由自動續約剝奪消費者的決定權,否則消費者應能適用《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中無效的規定,以保護自身權益。
身為大眾消費者,無法苛求主管機關能亦步亦趨地跟著快速演變的科技與商業型態,推出一個又一個符合現況的契約範本與相關規定,再加上我們自己也沒有時間與精力來仔細瀏覽艱深又繁瑣的定型化契約全文,因此,消費者保護自身權益的最佳方式,往往還是選擇聲譽良好的業者,並盡可能地在簽定各種收費型線上內容服務的契約前,注意費用、服務模式、續約、終止服務、解除契約等重點規定,並在有需要時事先諮詢相關專業人員;若發現自身權益受損後,勇敢地依法向業者或請求司法機關協助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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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砥柱,因對法制新聞有興趣而進修並通過律師考試,從工程師轉為執業律師,於電子公司的法務智權部門服務,也是公益性質的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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