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騎車行經永福橋下,遭電線勾住把手,摔車被撞死。二審逆轉獲國賠600萬。(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高姓婦人2014年間騎車機車行經永和區永福橋下的環河東路時,突然遭到「天外飛來」的無名電線勾住機車把手,結果慘摔,被後方煞車不及的汽車撞死。家屬認為永和區公所未善盡管理公物之責,請求國賠1350萬元,一審未判准。但二審10日出現逆轉判決,改判永和區公所需國賠近6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4年10月21日晚間10點左右,高姓婦人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2段到橋和路口時,突然機車龍頭把手被一條從上方永福橋垂下的電線勾住,機車向左偏斜,婦人慘摔,後方小客車煞車不及,撞上婦人。送醫急救後3個小時就宣告不治。
家屬不滿,調閱沿途監視器畫面,這才發現原來橋的基座被人私接不明電線,經年累月無人管理下,在案發前一天已經鬆脫,呈現U字形垂掛在路面上。案發前剛好一部曳引車開過,車頂還疑似因為勾到電線,冒出火花。結果婦人騎車經過時,剛好被電線勾住,才會摔車被撞死。家屬認為負責管理路燈、電線的永和區公所,與區公所委外管理的2家私人公司有過失,因此請求國賠135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區公所管理並無疏失,駁回請求。但家屬不死心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10日做出逆轉判決。高院認為,管理路燈、電線的2家公司依照與區公所簽訂的合約,只需負責合法電線的管理,而本案屬不合法的無名電線,並非2家公司負責範圍;故此,其他電線就屬於區公所應負責排除的範圍,永和區公所應該負擔賠償責任。
另外高院也認為,當時深夜10點,路面燈光不明,再加上先前曳引車將電線勾落,被害人無法清楚看到電線,並無過失,須由永和區公所單獨負擔全部賠償責任。經過重新計算後,判決被害人丈夫可以獲得198萬餘元的賠償,被害人母親、3名子女各獲得100萬元精神慰撫金,合併獲准國家賠償近6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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