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工程公司負責人想承攬台電興達火力電廠標案找人假投標,卻栽在相同的電話號碼被法院判刑。(圖/翻攝維基百科)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台電興達火力發電廠2016年11月對外招標「興四機爐底水封槽及爐內斜坡大修」工程,一間工程公司看上這筆高達950萬的採購金額,又擔心投標廠商不足3家可能會流標,於是找來另家無意投標的廠商一同參與標案,但卻在開標當天被台電人員發現,橋頭地院審理後依妨害投標未遂罪,將2間工程公司負責人分別判處徒刑4個月及3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有意承攬該標案的工程公司黃姓負責人,為了降低流標風險並提高自己得標的機率,說服另家沒有投標意願工程行方姓負責人進行假投標,並在2016年12月13日送出投標文件,不過卻在隔天12月14日開標時,台電承辦人員對標書進行審查,發現2間投標廠商的登載的聯絡電話一樣,懷疑有「異常重大關聯」決定不予開標,整起案件經橋檢調查後,認定2間廠商負責人依違反《政府採購法》起訴。
橋頭地方法院指出,黃、方2人有意製造廠商競爭假象,影響到台電公司採購標案的正確性,且本案採購金額高達950萬元,一旦順利得標至少有百萬利潤,不過,簡易庭考量到全案由原先有意承攬的黃姓負責人主導,陪標的方姓負責人未獲其他利益,犯罪情節較輕,且兩人又在審理時坦承犯行,依涉《共同妨害投標未遂罪》,分處黃、方2人4個月及3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及9萬元,並依法科罰黃的工程公司10萬元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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