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法官大人,你累了嗎?判決更正為何如此浮濫

▲▼法官,判決書,司法過勞,司法。(圖/視覺中國)

▲錯誤的判決若只是文字的誤寫等不影響全案,可由原法院裁定更正判決,但實務運作上,已經到了幾乎所有的錯誤都用裁定來更正判決。法官,你累了嗎?(圖/視覺中國)

台灣的訴訟法律規定,法官於案件審結後必須製作判決書交付當事人,才算結案。但判決內容不能憑空杜撰,必須依憑卷內證據,且須在極短暫的法定期間內製作完成,若卷帙浩瀚,案情複雜,動輒要書寫百頁以上,寫判決變成是法官的夢魘,幾乎占據大部分審判案件的時間;加以上級審的要求,內容敘述非到鉅細靡遺的地步不可,否則就會被批評是草率,而判決書內容論理、說理是否完善,也成為裁判品質良窳的重要指標。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錯誤的判決可藉由審級制度來救濟,但若錯誤只是文字的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也要靠審級制度來救濟,那只是在浪費司法資源,大可不必。因為些錯誤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不生影響,所以法律規定只要由原法院用裁定加以更正判決就夠了。

雖然法律明文可以裁定更正判決的範圍僅限於「顯係文字之誤寫、誤算,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顯然錯誤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司法院院字第1857號及釋字第43號解釋),所以主文諭知有期徒刑5年,理由卻寫5月;原判決諭知被告義務勞務「20」小時,後來發現其所附緩刑條件違反法定最低「40」小時之範圍,而裁定更正為「40」小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18號裁定、107年度台非字第20號判決);原判決當事人欄僅列被告為上訴人,未列公訴人為上訴人,後來發現漏載,裁定更正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應增列『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理由欄應增列『(七)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31號刑事判決),這樣的錯誤都是不能更正的。可是更正判決離譜到,判決時誤認毒品重量782公斤為419公克而輕判,被告上訴反被認為事實認定基礎有誤,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將被告改判幾乎多一倍的刑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7 年上訴字第 204 號刑事判決)。可以說實務運作結果,已經到了幾乎所有的錯誤都可用裁定來更正判決的地步。

然而判決結果既是法院對外的意思表示,若可隨意更正,不啻是對於司法公信力的重大斲傷,理應加以節制,怎麼實際運作的結果會是這麼離譜?

首先,是法官怠惰,卷都沒看清楚,寫出來的判決當然會出現主文、事實或理由相矛盾,甚至跟卷內的證據不合,但有許多情形是重要事項漏載,事後發現了只得以裁定更正判決的方式來掩飾圓謊,這種懶惰、不負責任的法官,自然要透過評鑑考核的方式來加以汰除。

其次,是法院判決校對的機能喪失。法官在電腦製作判決後,除列印出原本外,也要將電腦檔案傳送給書記官、錄事,錄事製作正本後寄送給當事人前,書記官或法官助理有校對正本的義務,但事實上這個校對機制的功能並沒有發揮,因為書記官或法官助理會認為事不關己,甚至疏忽到連法官的名字都一錯再錯,或者在合議庭的法官有請假未參與言詞辯論程序的情形,慣性到連判決原本上法官的簽名都不看,直接以早先在電腦上配置好的股別複製到判決正本上。這種情形必須由紀錄科長加以鞭策考核,使其等明白司法公信力的維持,是每個法院的職員都應該盡力的,不單只靠法官就能竟其功!

最重要且是最無奈的,是法官案件的負荷太重,為了應付上級審對於判決內容的要求,儘管當事人只在乎有罪、無罪,有罪時刑度是多少,實務上卻要求法官在判決書上一些雞毛蒜皮無關緊要的東西都要寫,判決書是寫給上級審看的,不是寫給當事人看的,否則就會被上級審指摘說是「判決不備理由」,考核很爛。在案件量日益提升,法官員額並未增加的情況下,不給馬兒吃草卻還要馬兒快跑且要跑好,是上級審惡婆娘心態,以及司法行政當局的怠惰不作為,再累也只能徒呼負負!

判決更正的浮濫,並非單一原因造成的,只有改善審判環境,減少法官製作判決的負擔,才有可能稍加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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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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