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硯/法官倫理是司法獨立的要件

2019年09月16日 10:40

▲▼法官法修法暨檢察獨立學術座談會,石木欽。(圖/記者季相儒攝)

▲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接受友人宴請而請辭,即便無對價關係,但已違反法官倫理,送交人審會議處。(圖/記者季相儒攝)

最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這個不起眼的小機關,突然成為社會注目的焦點。

首先是前一陣子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教授因為為雜誌長期匿名撰寫社論,而在經監察院彈劾後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最後以申誡作結。其理由乃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關於兼職禁止的規定。不過,在懲戒判決當中尚指出匿名撰寫社論來批評其他閣員,這是有違行政倫理的。倫理這件事情顯然是在公懲會中這些資深法官的視野裡面,但是沒多久,近期爆發更嚴重的倫理案件,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先生於此前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等時期,與其他法官接受他的友人宴請招待,並對該友人的案件給予建議,但是該友人尚有案件繫屬於最高法院。

據報載,目前經檢方清查,上述的宴請招待行為並無對價關係,所以不構成貪瀆的問題,但這已經違反法官倫理,因此送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議處,石木欽委員長因此請辭。消息一出,各界譁然。石委員長擔任法官多年,出任公懲會委員長之前乃是高等法院院長,一度並有機會接掌最高法院,在層峰、同僚眼中,這種倫理的事情應該不會發生在他身上。

司法院13日也發新聞稿證實此事。石木欽的行為可能違反了「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該條尚規定了法官與無利害關係者的交往也要合乎社交禮俗,不得損害法官獨立、公正等形象。而該「倫理規範」第22條也規定,法官應避免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務往來。

如果就目前新聞所載的消息,石木欽接受飲宴招待並無對價關係,可能也因為該案件並非由其所承辦,所以在證據上尚難去認定有對價關係。但是該友人當時尚有案件在審理當中,如此過從甚密的行為,對於司法的公正獨立必然是種傷害,試問,在一般人的眼中,會認為這裡面沒有什麼勾當嗎?如此司法如何讓人相信?

法官依《憲法》規定依法獨立審判,並且有終身職的身分保障,在此之下,法官可以說是沒人管,而給予法官自由不受上級監督的空間,乃是避免受到不當影響,造成司法的不公。但是給你自由,你就必須要自制,因此法官對於自己的行為必須要有所約束。

筆者的同學多任職律師、法官,每每要同學聚會時,都要清點自己手上的案件,確定不會利害衝突或者是職務上衝突的狀況,因為我們不希望一個簡單的同學聚會,卻因為自己疏忽讓承辦的律師與承審的法官或者是檢察官發生不當交往的狀況,而導致大家對司法制度的質疑。

倫理並沒有辦法在法規上作鉅細靡遺的規定,前述關於合乎社交禮俗,在解釋上就有千萬種可能,因此必須倚賴當事人自我的約束,而任何的不小心都會讓人民對司法產生懷疑,使得司法改革前功盡棄。也因為這樣子,凡是該場合、行為會讓人家有所質疑,就不應該前往,就如同管中閔校長選任案當中迴避的問題一樣,只要因為個別遴選委員的參與會讓大眾對於遴選的決定有偏頗的質疑,即便你內心是公正,也應該要迴避。

相信石木欽會去參加友人的飲宴,自始也認為他內心是坦蕩的,但是這事情不是你內心坦蕩即可,而是該行為已經造成外界的質疑,在倫理上就要避免。倘若,石木欽委員長今日發出聲明,認為其乃鬥爭下的犧牲品,顯見他沒認知到這行為在倫理上的問題。(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好文推薦

胡博硯/【律師法修法】淘汰不適任律師 司法不能濫竽充數

胡博硯/等不到大法庭的高志鵬

胡博硯/【受刑人工作權】鐵窗內仍適用憲法 工作權不容剝奪

▲東吳大學法律系胡博硯副教授●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台灣醫事法學會監事、台灣環境法學會理事、台灣能源暨氣候變遷法學會理事、財團法人國會觀察基金會董事、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